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12號
TNHV,108,上易,12,2019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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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2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相對人   陳國成 
      華陳月女
      陳仕偉 
      王瑋琪 
      陳仕袁 
      陳惠馨 
      鄭陳月雲
      陳宧蓁 
      陳秀枝 
      王珮瑜 
      王奕軒 
      陳秀春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葉永坤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國成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鄭陳月雲華陳月女陳秀枝王瑋琪王珮瑜王奕軒陳宧蓁陳秀春為上訴人陳李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陳李蜂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死亡,配偶陳老才已 死亡,子女有長男陳國成、次男陳添壽、長女鄭陳月雲、次 女華陳月女、三女陳秀枝、四女王陳秀斳、五女陳宦蓁、六 女陳秀春。次男陳添壽早於105年3月22日死亡,由其子女陳 仕偉、陳仕袁陳惠馨代位繼承;四女王陳秀斳早於91年1 月22日死亡,由其子女王瑋琪王珮瑜王奕軒代位繼承, 彼等均未拋棄繼承,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
二、綜上,相對人陳國成陳仕偉陳仕袁陳惠馨鄭陳月雲華陳月女陳秀枝王瑋琪王珮瑜王奕軒陳宧蓁陳秀春既為陳李蜂之繼承人,復未拋棄繼承,則應為陳李蜂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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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