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587號
TNHM,108,上易,587,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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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忠孝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
第583 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1106 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忠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 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 第362 條、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蔡忠孝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就上訴理由部 分,僅記載容後補呈,惟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亦未定期命上訴人補正,爰依上述規定 ,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未補正者,上訴不合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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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