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劉文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桂庭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並就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並有特別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桂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8年度重上字第125號)提起上訴,因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訴 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彰化分會審 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復因本件尚待澄清損 害額度及責任比例等情,尚難逕認顯無理由。故揆以首揭規 定,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黃玉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