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楊家瑋
楊家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視同上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訴訟代理人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文忠
複 代理 人 張秀琴
被 上訴 人 安貴菊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受 告知 人 陳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下午2時45
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安貴
菊並應就本件當事人部分,或追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被告;或
將原住民族委員會變更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參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