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黃智偉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複 代 理人 黃雅琴律師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劉甄容(即賴劉阿緞) 賴美麗 賴承益(即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即賴志昂)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視同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賴聰明 賴秀珍 莫哲欣(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莫雅婷(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 視同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洪柏鈺(即賴秀琴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 視同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賴秀鑾 賴光照 賴橙彥 黃彩紋 董嘉文(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羿圻(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 董信雄(即賴秀換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尚有待調查之,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瑞 蘭 法 官 呂 麗 玉 法 官 吳 美 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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