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游木錡
林錫坤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田永彬 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
法定代理人 張 岱 嘉義市○○○路0號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應陳明於108
年4月12日準備書狀更正之聲明,是否部分已經第一審判決駁回
確定?(第一審請求確認附表二編號1之牛樟木全部為國有,經
第一審判決其中37,770.2公斤為國有,而駁回其餘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