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複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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