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金上字,105年度,4號
TCHV,105,金上,4,20191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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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樑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楊懷慶律師
被 上訴人 游文元
訴訟代理人 施秀鑾
被 上訴人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周盈辰
      王文君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
  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78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訴之同一與否,以當事人、訴
  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者是否同一為斷,如在訴訟進行中三者
  有一追加或變更,即應認原訴已有追加或變更。又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
  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
  分補徵裁判費」,所謂超過部分,非僅指請求金額或標的價
  額之增加,尚應包括請求金額相同但訴訟標的變更或追加之
  情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3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
  公司(下稱上訴人公司)、視同上訴人何錦全間因違反銀行
  法等案件,被上訴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法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原法院103
  年度金字第32號),被上訴人游文元等11人(除被上訴人厚
  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外)於原法院起訴時原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406,518元之
  本息,迨上訴人上訴後,追加備位聲明併依消費寄託返還請
  求權對上訴人公司為請求,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2,688,105元
  【計算式:(本金12,406,518元:609,000元+1,829,400元
  +816,800元+142,940元+142,940元+142,940元+1,419,
  498元+1,812,000元+1,657,000元+1,296,000元+2,538,
  000元)+(已發生之存款利息281,587元:11,698元+6,43
  4元+26,113元+2,978元+2,978元+2,978元+29,954元+
  38,190元+33,321元+26,897元+100,046元)=12,688,10
  5元】本息,及追加聲明求為命上訴人等連帶將被上訴人在
  上訴人公司開設如總表甲所示之帳戶名稱、帳號、冒貸撥款
  (盜領)時間、申貸(盜領)金額之交易電磁紀錄除去,均
  回復為各該帳戶被申貸撥款或盜領前之原狀之判決。是被上
  訴人游文元等11人除擴張原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之金額外,
  並追加訴訟標的,而該追加之訴請求金額為12,688,105元,
  另追加聲明請求除去電磁紀錄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
  本院核定為165萬元,合計其追加訴訟標的價額為14,338,10
  5元。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游文元等11人自應就上開追
  加訴訟標的部分繳納裁判費,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7,288
  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6,002元,被上訴人游文元等11人
  尚應補繳裁判費不足額181,286元(計算式:207,288元-26
  ,002元=181,286元),茲限被上訴人游文元等11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依消費
  寄託返還請求權所為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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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