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訴人即附 山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采蓉
訴訟代理人 鐘戊興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孟穎
被上訴人即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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