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21號
TCHV,105,建上,21,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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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訴人即附 山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采蓉 


訴訟代理人 鐘戊興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孟穎 
被上訴人即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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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