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孫銘
選任辯護人 蔡其展律師
被 告 ○源智
選任辯護人 蔡如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20號、移
送併辦案號:107年度選偵字第1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李孫銘為址設臺中市○○區 ○○里○○路0段000巷00號「臺中市大甲區義和社區發展協 會」(下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被告○源智 為該協會總幹事。緣李孫銘、○源智2人所主導之義和社區 發展協會,與時任義和里里長○啟明○有不合,且○源智於 前一屆里長選舉(即民國103年舉辦之選舉),與○啟明競 選義和里里長時,慘敗給○啟明,李孫銘、○源智2人,乃 規劃派出長期參與該協會之老會員洪黃○貞(其夫為協會之 常務監事;洪黃○貞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出馬競 選107年11月24日舉辦之第3屆臺中市大甲區義和里里長選舉 ,以使己方之人馬能與○啟明競爭下屆里長寶座,李孫銘、 ○源智則作為洪黃○貞競選時之助選核心幹部,包辦一切洪 黃○貞競選過程之拉票、輔選事宜。李孫銘、○源智2人, 為求洪黃○貞於里長選舉時勝選,自107年7月間起,共同基 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意聯絡,計劃以○源智、李 孫銘2人自掏腰包全額出資之方式,以義和社區發展協會舉 辦「志工旅遊」之名義,於洪黃○貞正式登記參選之後,使 義和里里民免費參加環島4日遊【每人旅遊費用新臺幣(下 同)4,500元】,藉由於旅遊行程之前及之後陸續向參與旅 遊之里民宣傳每人4,500元旅費為李孫銘、○源智自掏腰包 支付乙事,並於旅遊之遊覽車出發時,○排候選人洪黃○貞
上車拜票並表示協會會員要團結投票予洪黃○貞之方式,向 選民行求相當於4,500元價值之4日環島旅遊之不正利益而為 洪黃○貞賄選。謀議既定,李孫銘於107年7月19日,先將40 人之旅費共計18萬元現金(計算式:4,500x40=180,000)存 入大甲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臺中市大甲區義 和社區發展協會之帳戶內,以對外營造該次旅遊資金來源係 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支出之外觀;○源智則於107年7月間, 委託熟識之遊覽車公司(兼辦旅遊業務)之經營者○麗雪為 其於107年9月11日至15日間,規畫40人參加之環島4日遊( 嗣○麗雪回饋2名免費名額,然最後1人臨時不參加,故最終 共有41人參加旅遊),李孫銘、○源智2人嗣後一同在義和社 區發展協會例行活動中招攬該旅遊,○源智並於招募時向選 民表示李孫銘、○源智2人要自費辦理本次旅遊,曾擔任協 會之「志工」者即可免費參加,否則需自費4,500元等語, 以此方式確保所受有免費旅遊利益者,大致均為設藉義和里 之有投票權人、且為行賄後能發揮催票效果且不會因此檢舉 之熟識者,一共招募到39人參加(另加上李孫銘、○源智2 人,共41人參加),其中28人係受招待免費旅遊(名單如起 訴書附件選民名單所示,即邱○惠、林○○、高永壽、○瓊 ○、○珈甄、紀嘉○、白束真、洪○笑、周林碧○、廖○靜 寶、洪金蕊、李孫賢、○○鈖(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均 誤載為李○○鈖)、欽郭○珍、薛○、紀○○倩、劉○香、 紀黃初、黃鐘○(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鐘○) 、徐鳳、羅憶○、○黃○絨、林○霜、廖○伶、○要、李○ ○、李志士、李○○琴),另外11人每人自費4,500元。嗣 李孫銘於107年9月7日,再自上揭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帳戶中 提領預先存入之旅費18萬元,交予○源智,○源智再於107 年9月11日旅遊時,在遊覽車上以現金支付上揭旅費予承攬 本次旅遊行程○排並擔任導遊之○麗雪。嗣參與旅遊之民眾 於107年9月11日上午6時40分許,在義和里集合地點均已上 車集合後,洪黃○貞乃依計劃穿著寫有「義和里里長候選人 」及其姓名字樣之競選背心(因當時尚未抽號次,背心上之 號次欄係空白)並前往該次旅遊之遊覽車上,以麥克風向參 與旅遊者發話,表示協會會員要團結、請大家里長投票支持 自己、旅遊愉快等語,並發送印有其姓名、里長候選人等字 樣之選舉宣傳口罩予遊覽車上全體參與旅遊乘客,直至同日 上午7時5分許,洪黃○貞始行下車,○源智、李孫銘乃共同 以上揭方式,透過提供相當於每人4,500元價值之免費旅遊 之方式,向如附件所示28名選民行求不正利益而欲使該等選 民投票支持洪黃○貞。因認被告李孫銘、○源智均涉有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不正利益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度 上字第81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 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 「無罪推定原則」。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 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 ,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 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 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 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0條之1(即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 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 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 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 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 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 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 ,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 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 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 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
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即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9條)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 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 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 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 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 ,則該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 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 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 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 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 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 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 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 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 為大眾所接受。而所指「對價關係」,必以該項財物或不正 利益,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克相 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97年度台上字第6232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孫銘、○源智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條第1項之行求不正利益罪嫌,無非係以:(一)證人洪 黃○貞、伍○敏、○○雪、葉方○、欽郭○珍、李志士、薛 ○麗、洪○笑、李○○、黃鐘○、李○○琴、徐鳳、紀嘉○ 、白束真、羅憶○、廖○伶、李堃○、林如茵、○麗雪、李 烈郎、○啟明、楊○寧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二)卷附旅遊參與名冊、手寫行程表、旅遊照片、(三 )洪黃○貞競選文宣照片、(四)大甲區農會帳號00000000 000000號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五)被告李孫銘手機通訊軟體LINE訊息翻拍照片、被告○源 智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六)警方於107年9月11日在旅遊集 合地點之蒐證照片等,為其論罪之主要論據。
四、訊之被告李孫銘、○源智則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不正利益犯行,被告李孫銘辯稱: 本次旅遊是因為之前聽志工說都沒有福利,為了慰勞長照志 工,○源智才說辦旅遊,我們在107年5、6月就開始請旅行 社籌劃行程,經費是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撥給義和社區發展協 會做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的錢,與選舉無關。洪黃○貞登記參 選里長時我並不知道,旅遊出發時,洪黃○貞有上車拜票, 另外有一名市議員候選人施志昌也有上車拜票,一般這種情
形,我們都會禮貌上介紹一下說要支持,並沒有特別的意思 ,4天的旅遊過程中,我們都沒有講到選舉等語;被告○源 智辯稱:我們社區發展協會是從107年1月開始試辦長照2.0 業務,同年3月14日開始正式辦理,衛生局有給長照2.0的環 境整潔員服務費,本來是要發給長照志工的,但長照志工回 饋給社區,由社區統籌運用,因為聽到長照志工說都沒有福 利,所以107年5月間我跟理事長報告,想說儘量將志工回饋 給社區的錢用在觀摩旅遊上,本來預計同年6月間辦,但旅 行社遊覽車說不要指定日期會比較便宜,當時根本不知道誰 要出來選里長,旅遊活動與選舉無關等語。
五、經查:
(一)臺中市第3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間自107年8月27日 起至8月31日止,洪黃○貞於107年8月28日登記為候選人, 有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08年4月2日中市選一字第1080000616 號函檢附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候選人洪黃○貞登記情形 一覽表在卷足憑(原審卷二第173至179頁)。又起訴書附件 選民名單所列被告李孫銘、○源智以提供免費參加系爭旅遊 方式行求不正利益之臺中市大甲區義和里選民28人名單,依 卷附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08年3月13日中市選四字第10834501 33號函檢送臺中市第3屆市議員及第3屆里長選舉第20、21( 義和里)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原審卷二第19、183至213頁) 顯示,僅高永壽(原審卷二第207頁)、○瓊○(原審卷二 第209頁)、紀嘉○(原審卷二第193頁)、白束真(原審卷 二第193頁)、洪○笑(原審卷二第211頁)、周林碧○(原 審卷二第213頁)、廖○靜寶(原審卷二第189頁)、洪金蕊 (原審卷二第201頁)、欽郭○珍(原審卷二第205頁)、薛 ○(原審卷二第197頁)、劉○香(原審卷二第187頁)、紀 黃初(原審卷二第183頁)、黃鐘○(原審卷二第191頁)、 徐鳳(原審卷二第199頁)、羅憶○(原審卷二第195頁)、 ○黃○絨(原審卷二第203頁)、廖○伶(原審卷二第199頁 )、○要(原審卷二第185頁)、李○○(原審卷二第185頁 )、李志士(原審卷二第195頁)、李○○琴(原審卷二第1 95頁)等21人設籍臺中市大甲區義和里,具有該屆義和里里 長選舉投票權。其餘7人,邱○惠係自104年11月9日起設籍 臺中市大甲區岷山里(原審卷二第253頁);林○○自80年4 月20日起設籍臺中市大甲區平○里(原審卷二第255頁); ○珈甄自103年10月6日起設籍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原審卷 二第257頁);紀○○倩自74年7月17日起設籍臺中市大甲區 文曲里(原審卷二第259頁);林○霜自104年9月16日起設 籍臺中市大雅區橫山里(原審卷二第249頁);李孫賢、○
○鈖均自85年5月15日起設籍臺中市外埔區水○里(原審卷 二第263、265頁),均無該屆義和里里長選舉投票權。是起 訴書指稱免費參加系爭旅遊之邱○惠、林○○、○珈甄、紀 ○○倩、林○霜、李孫賢、○○鈖等7人為該屆義和里里長 選舉之有投票權人,顯有誤認,先予敘明。
(二)被告李孫銘係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被告○源智為該協 會總幹事,其等於107年9月11日至同年月14日,以義和社區 發展協會名義舉辦107年度社區發展業務觀摩活動(即起訴 書所稱之環島4日旅遊,下稱系爭旅遊),由被告○源智於1 07年7月間與承攬旅遊業者○麗雪接洽辦理,約定每人費用4 ,500元,參加人數為40人,另提供2人免費名額,報名參加 人數原42人,其中1人因故無法參加,實際參加人數為41人 ,團費18萬元係被告○源智於出發時在遊覽車上以現金交付 ○麗雪。臺中市大甲區第3屆義和里里長候選人洪黃○貞於1 07年9月11日出發前,曾穿著競選背心至遊覽車上,由被告 李孫銘介紹洪黃○貞參選義和里里長,請大家支持,洪黃○ 貞則於向參與系爭旅遊之人致詞、拜票表達請求支持競選義 和里里長後即下車等情,業經被告李孫銘、○源智坦認屬實 ,並經證人即系爭旅遊承攬者○麗雪【107年度選他字第51 號卷(下稱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44至145頁、第148至149 頁】、證人即參加系爭旅遊者廖○伶於警詢、偵查中(選他 字第51號卷一第47至51頁、第142至146頁)、李志士(選他 字第51號卷二第77至79、81至第83頁)、洪○笑(選他字第 51號卷二第86至89、91至93頁)、欽郭○珍(選他字第51號 卷二第95至97、99至103頁)、薛○麗(見選他字第51號卷 二第105至107、109至112頁)、徐鳳(見選他字第51號卷二 第115至117、120至125頁)、李堃○(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 127至128、130至133頁)、李○○琴(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 135至137、139至142頁)、紀嘉○(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5 1至153頁)、黃鐘○(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54至156頁)、 李○○(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57至158頁)、羅憶○(選他 字第51號卷二第159至161頁)、白束真(選他字第51號卷二 第162至164頁)、林如茵【107年度選偵字第120號卷(下稱 選偵字第120號卷)第114至115頁】於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 證述綦詳,復有義和社區發展協會107年度社區發展業務觀 摩活動名冊影本(選偵字第120號卷第60至61頁)、手寫系 爭旅遊行程影本(見選偵字第120號卷第62頁)、義和里社 區發展協會環境整潔員名冊簽到簿影本(選偵字第120號卷 第63頁)、大甲義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志工健康促進簽到表 (選偵字第120號卷第64至65頁)、系爭旅遊照片(選偵字
第120號卷第132至140頁)、警方於107年9月11日在旅遊集 合地點前之蒐證照片(選偵字第120號卷第7至10頁反面)在 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三)就被告李孫銘、○源智規劃籌備招募系爭旅遊之時間、對象 一節:
⑴○麗雪於偵查中證稱:我是系爭旅遊的導遊,行程是我○ 排,107年7月間○源智與我聯絡說要辦旅遊,說社區發展 協會要去的,行程隨便我排,但一定要到外面社區參訪, 我有排臺南永康區烏竹社區觀摩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 第148至149頁)。
⑵廖○伶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系爭旅遊,是義和里社區 發展協會理事長李孫銘主辦,沒有公開,主要是社區發展 協會長照2.0志工及協會人員還有環保志工參加,如湊不 足1輛遊覽車,李孫銘就向外招攬。長照2.0志工、環保志 工才可以免費,不是志工要收4,500元,大約7、8人要收 費,李孫銘找我們環保志工去旅遊說免費,我就報名,旅 遊經費我不知是誰出的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一第47至51 頁);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參加系爭旅遊,我是做了10幾 年的環保義工,系爭旅遊行程表是環保義工隊隊長於旅遊 前2個月給我的,問我們要不要報名,隊長有說不是義工 就要錢,就算是義工的家人也要錢,系爭旅遊經費我不知 是誰出的,以前都是隊長說要旅遊大家就報名,義工打掃 有經費。洪黃○貞只有出發前上車致詞,祝我們旅遊愉快 ,請大家支持一下。選舉去旅遊,候選人都會去寒暄一下 ,那是很正常的,沒有什麼特別。李孫銘在旅遊過程中沒 有幫誰拉票,也不會講這些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一第14 2至146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擔任義和社區的環 保志工、長照2.0志工。長照2.0志工沒有支領費用,如果 有費用也讓長照去運用,一開始參加時有人跟我說有費用 ,1次多少錢我不知道,我自願捐出去,107年夏天時我有 簽同意書,將費用捐出去讓他們去運用,同意書是○源智 拿給我簽的,是去玩之前就簽的等語(原審卷一第224至2 25、228頁)。
⑶李志士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與我太太李○○琴都在義 和里社區發展協會長照2.0志工團擔任志工。107年7月間 ,李孫銘、○源智分別向我及我太太李○○琴邀約參加系 爭旅遊,並表示我們夫妻是義和社區發展協會長照2.0志 工,可以免費參加,李孫銘說若非長照2.0志工團及環保 志工團的志工,1人需要支付團費4,500元。我不知系爭旅 遊的費用是誰支出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77至79頁)
;於偵查中證稱:我和我太太李○○琴有參加系爭旅遊, 我們沒有出錢,李孫銘說只要志工就不用出錢,不是志工 要自己付錢,1人4,500元,李孫銘沒有說是何人出錢等語 (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81至83頁)。
⑷洪○笑於調查站詢問、偵查中證稱:系爭旅遊是義和社區 發展協會理事長召集義和里掃地志工舉辦的,訊息是志工 隊長○要跟我說的,我是義和里掃地志工,最開始是掃地 時一群人在說某個時間可以免費出去旅遊,問我要不要參 加,我便答應,隔一個禮拜,我想到我先生洪富男身體不 方便需人照顧,便又問○要可不可以帶我先生洪富男一起 去,○要告訴我志工團免費,其他每個人4,500元,約隔 一個禮拜,○要回復我志工團有人報名後不參加,有空位 可以一起去,我才將現金4,500元交給義和社區發展協會 理事長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86至89、91至93頁)。 ⑸欽郭○珍於調查站證稱:約於107年8月間(詳細時間記不 得),我在義和里社區活動中心參加活動時,聽其他里民 說要去旅遊,○源智拿旅遊相關資料給我看,告訴我旅遊 是免費的,我就答應並請在場里民幫我代填相關資料交給 ○源智,完成報名程序,我當時擔任義和里社區長照2.0 志工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95至97頁);於偵查中證 稱:我107年6月加入長照2.0的志工,107年8月○源智就 有○排要去旅遊,我當時是老人的志工,在做志工活動時 聽到○源智說的,○源智提出就很多人說要報名,其他里 民當下幫我填寫報名表。○源智沒有說經費或補助怎麼來 的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99至103頁)。 ⑹薛○麗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從86年就擔任環保志工, 107年6月1日起擔任長照2.0志工,李孫銘、○源智於107 年7月間在社區進行志工服務時,對我們志工說因為我們 平時很辛苦,要幫忙申請經費招待旅遊,我參加系爭旅遊 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但我有聽○源智說如果家人不具志工 身分想一起參加,必需支付旅費,每人費用4,500元等語 (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05至107頁);於偵查中證稱:我 從86年就是環保志工,○源智是以要慰勞我們志工的名義 舉辦系爭旅遊,○源智表示是除了區公所補助以外由他特 地舉辦給環保志工免費的活動,他說我們這麼多年掃地很 辛苦,我跟我先生都是環保志工,不用繳費,但我不瞭解 經費補助來源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09至112頁)。 ⑺徐鳳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有參加系爭旅遊,我記得約 107年7、8月間某禮拜天上午5時,我與洪○笑、洪黃○貞 、廖○伶照往例一起在中山路擔任環保志工掃地時,有聽
到洪黃○貞及洪○笑談及107年9月11日至14日赴花東旅遊 4日的活動,環保志工不用出錢支付旅費,問我要不要去 ,我隔幾天跟洪黃○貞說可以參加,並提供我的基本資料 給洪黃○貞登記。我約10幾年前就開始擔任環保志工,10 7年有參加長照2.0志工,旅遊費用何人出資或怎麼支付我 不清楚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15至117頁);於偵查 中證稱:我有參加系爭旅遊,我是義和里環保志工,107 年7、8月間在掃地時,有人說環保志工、長照志工可以免 費參加,我把證件交給洪黃○貞幫我報名,我不知道是誰 出錢。因為人數不夠,有拉一些非環保志工的人參加,他 們需要繳錢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20至125頁);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環保志工及長照2.0志工。我有去 上長照2.0志工的課,邀約上課的人有說參加長照2.0志工 有環境整潔員費用,上課時就說有4天的遊覽,那時候說 要去玩,就要簽同意書,說去玩要用那些錢,同意書洪黃 ○貞拿來我家裡給我簽的,是在邀約遊覽時就簽了等語( 原審卷一第238至240、247頁)。
⑻李堃○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約於系爭旅遊活動前半個 月才知道有這次旅遊,是鄰居李孫銘告訴我其中2位團員 是本次義和里里長候選人洪黃○貞夫妻,雖然具備環保志 工身分,但為避嫌決定臨時退出,李孫銘拿行程給我看, 行程上寫明這次旅遊為環保志工旅遊,問我願不願意參加 ,我對行程內容有興趣,團費4,500元感覺很便宜,就登 記我與我太太林如茵參加,約1個禮拜後,我直接交現金9 ,000元給李孫銘,旅遊過程中我才知道環保志工可以免費 參加,印象中跟我一樣不具備環保志工身分的人約有6、7 名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27至128頁);於偵查中證 稱:我跟我太太都有參加系爭旅遊,是李孫銘說洪黃○貞 跟她先生要參加選舉,為了避嫌決定不參加旅遊,有2個 空位,1個人4,500元,後來他有拿行程表給我看,行程表 上是寫環保志工旅遊,我覺得可以,107年8月底、9月初 就繳清費用9,000元。我是旅遊過程中才知道環保志工不 用付錢,因為旅遊時,拍照時其他同行的人都會穿環保志 工或協會志工的背心,也有拉紅布條,上面有寫義和里參 訪團,參加的人包含我們有3對夫妻不是環保志工,有2對 夫妻連義和里的里民都不是。李孫銘說這次是第1次找有 牌照的遊覽車公司辦旅遊,要申請環保志工的補助,所以 他們穿環保志工制服拉布條拍照,才能向相關單位申請補 助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30至133頁)。 ⑼李○○琴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從107年6月1日起擔任
長照2.0志工,李孫銘、○源智於107年7月間在社區進行 社區服務時,對我們志工表示因為我們平時很辛苦,要幫 志工申請經費招待旅遊,旅遊時間9月11日至14日,地點 花東地區,因我與我先生李志士有空閒,就當場向○源智 報名參加,我有聽○源智表示如果有家人不具志工身分想 一起參加,必需支付旅費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35 至137頁);於偵查中證稱;我和我先生是長照2.0志工, 107年8月○源智說有這個旅遊活動,志工參加不用付錢, 他說可以申請補助,系爭旅遊環保志工和長照2.0志工一 起去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39至142頁)。 ⑽紀嘉○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與我太太白束真都在義和 社區發展協會擔任長照2.0志工,李孫銘、○源智分別向 我及我太太邀約參加系爭旅遊,說我與我太太是長照2.0 志工,可以免費參加,所以我與我太太就報名參加,我不 知道旅遊團費是否由義和里發展協會或其他個人、單位支 出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51至153頁)。 ⑾黃鐘○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擔任義和社區環保志工10 餘年,我有參加系爭旅遊,沒有支付費用,是環保志工隊 長在某次打掃環境時對我們志工說今年社區有一筆經費, 可以讓我們免費去旅遊,我當場報名參加等語(選他字第 51號卷二第154至156頁)。
⑿羅憶○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是義和里社區長照2.0志 工,107年7、8月間(詳細時間忘記),義和社區發展協 會總幹事○源智在義和里社區活動中心向長照2.0志工表 示,107年9月要舉辦志工旅遊活動,只要志工出勤率符合 標準,就可以免費招待花東旅遊,所以我就報名參加,伊 不知道活動經費來源等語(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59至161 頁)。
⒀白束真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與我先生紀嘉○今年6月 加入社區長照志工,有1次在參加長照關懷據點2.0志工活 動時,總幹事○源智在會場宣布說因為志工很辛苦沒有薪 水,所以要招待志工免費去花東旅遊慰勞一下,我與我先 生紀嘉○就向○智源報名參加,志工可以免費參加,非志 工自費參加,費用為4,500元,我不知道系爭旅遊團費是 否由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個人、單位支出等語(選他字第 51號卷二第162至164頁)。
⒁林如茵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我有參加系爭旅遊,李孫銘 是我鄰居,她8月20幾號到我家說義和里環保志工要去花 東旅遊4天,洪黃○貞夫妻原本要參加,後來有事沒法參 加,問我們夫妻要不要參加,有交付旅遊行程給我看,要
參加的話1人4,500元,我和我先生李堃○就答應,並支付 2個人的團費9,000元給李孫銘。我去旅遊途中才知道志工 不用繳團費,我跟我先生不是志工,所以要交錢等語(選 偵字第120號卷第114至116頁)。
⒂○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大甲區公所環保志工隊的小 隊長,有參加長照2.0志工,環保志工隊有20幾個人都加 入長照2.0的環境整潔員,我有寫同意書,是○源智拿給 我簽,工作時我再分給環保志工去寫。我有參加系爭旅遊 ,系爭旅遊志工的部分不用錢,其他不是志工的人要自己 出錢,旅遊經費來源我不知道,○源智說是他向衛生所申 請的等語(原審卷一第251至259頁)。
⒃○○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義和里長照2.0志工,我 戶籍不是在義和里,不是義和里有投票權的選民,我有參 加系爭旅遊,但沒有出錢,○源智在長照的據點宣布辦系 爭旅遊時,說要幫我們申請環境整潔員的服務費等語(原 審卷一第259至260頁)。
⒄李孫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66年戶籍遷到外埔區,不是 義和里的選民,但我有在義和里做長照志工,有參加系爭 旅遊,我沒有出錢。是大家志工跟總幹事○源智抱怨說每 個禮拜連續5天早上做志工,都沒有福利,他才說要申請 環境整潔員費給我們旅遊,是在服務據點那邊說的等語( 原審卷一第266至270頁)。
依上開各證人證述內容,堪認被告李孫銘、○源智規劃籌備 系爭旅遊時間應為107年7月間,並於107年7、8月間陸續召 募接受報名,其主要目的在於酬勞義和社區發展協會長照2. 0志工及環保志工,不足人數再由被告李孫銘邀約其他人並 收取旅遊費用4,500元,參與免費旅遊並具有臺中市第3屆大 甲區義和里里長投票權之志工並不知系爭旅遊之經費來源。 而所謂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其價值之高低固非所問,然仍須 該項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或不行使 投票權,二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綜觀上揭證人所述 ,其等顯均未曾意識到系爭旅遊可能與選舉行賄有關,難謂 其等對於被告李孫銘、○源智舉辦系爭旅遊,是用以影響有 投票權之人支持洪黃○貞參選義和里里長一事有所認知,且 遍觀全卷,亦未見其等有應允答應投票支持洪黃○貞參選里 長之表示,可見其程度並未有「約」使選民之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難認有對價關係。再者,洪黃○貞於107年9月11日 系爭旅遊出發前,在遊覽車上致詞、拜票請求支持競選義和 里里長後即下車,洪黃○貞並未參與系爭旅遊,被告李孫銘 、○源智於系爭旅遊過程中均未提及與選舉相關或為洪黃○
貞拉票、要求支持洪黃○貞一事等情,亦經廖○伶於警詢、 偵查中(選他字第51號卷一第49至50、144至145頁)、李志 士於調查站詢問、偵查中(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78頁反面至 79頁、第82頁)、欽郭○珍於調查站、偵查中(選他字第51 號卷二第96頁反面、102頁)、薛○麗於偵查中(選他字第5 1號卷二第111頁)、李堃○於偵查中(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 31至32頁)、李○○琴於偵查中(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41 頁)、○麗雪於偵查中(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48頁反面至1 49頁)、黃鐘○於調查站詢問時(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55 頁反面)、徐鳳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一第241至242頁)、 ○要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一第253頁)、李孫賢於原審審 理時(原審卷一第267至268頁)證述明確,系爭旅遊期間, 既無任何客觀可見之競選或助選言詞舉措,益見系爭旅遊與 洪黃○貞里長參選義和里里長應無關聯。
(四)就系爭旅遊之經費來源一節:
1.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前於107年2月3日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提出計畫書,申請為107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社 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C級單位,編列經費概算為1,294,0 00元,經費項目包括志工服務費30,000元、服務費-環境 整潔服務費444,000元(15人10個月×4次=600人次, 單價740元),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5月21日以中 市衛照字第10700420241號函審核通過,核定辦理日期為 107年3月14日至107年12月31日(經費核定追溯自公告日 當月),核定經費總計1,090,661元,第1次撥款50%即54 5,330元,經費項目包括志工服務費25,000元、服務費365 ,661元,服務費部分,與義和社區發展協會申請時提出之 計畫書所列服務費-環境整潔服務費尚無不符,僅金額略 有差異等情,有臺中市107年度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 畫C級單位申請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5月21日中市 衛照字第10700420241號函、107年臺中市社區整體照顧服 務體系經費核定表、簽稿會核單、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3月14日中市衛照字第1070019116號公告及附件、107年 4月27日中市衛照字第1070034593號公告及附件在卷可稽 (原審卷一第121至122頁、選他字第51號卷一第78至98頁 )。又上開107年度補助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之「社區整 體照顧服務體系」第一期核定經費545,330元,經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於107年6月11日撥入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向大甲 區農會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 發展基金獎助專用帳戶,該專用帳戶於107年7月19日領出 現金18萬元,同日存入大甲區農會第00000000000000號義
和社區發展協會一般帳戶,再於107年9月7日領出,有大 甲區農會108年2月26日甲農信字第1080050083號函檢附上 開專用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原審卷一第214至215 頁)、義和里社區發展協會上開一般帳戶、專用帳戶存摺 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選他字第51號卷二第191至195頁)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李孫銘、○源智舉辦系爭旅遊之經費 ,係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向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申請核准辦理 107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C級單位所核撥之經費中支出。
2.嗣上開臺中市107年度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之「社區整體 照顧服務體系」C級單位計畫,因經費核銷問題,義和社 區發展協會於107年11月28日申請變更經費概算,將業務 費增編項目為業務材料費、食材費、團膳費及其他項目、 租金費。環境整潔服務費變更為服務費(人數1人,服務 員1名薪資3月14日至12月31日,按在職月份實支實付,由 參加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辦理之 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取得證明書之被告○源智具名領取) ,調整後經費概算為1,091,504元,超過部分由義和社區 發展協會自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12月10日撥款5 45,331元至上開專用帳戶,由義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書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