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30號
TCHM,108,聲,2230,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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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葳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
度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葳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葳婷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2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3號),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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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