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10號
TCHM,108,聲,2210,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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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錦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錦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姚錦榮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5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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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