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184號
TCHM,108,聲,2184,201910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哲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二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二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8年10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 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 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 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 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甲○○就上 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8年10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 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強制性交 │ │
│ │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12.10 │105.9.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第7436號 │15345號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7號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 │
│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3 │108.6.25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39號 │ │
│ │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7.2.7 │108.8.29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3086號(已執畢) │13008號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