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126號
TCHM,108,聲,2126,201910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豐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豐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豐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豐池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陳豐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108.01.28 │108.01.24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
│機關年度及案│第713號 │第730號 │
│號 │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9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7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06.11 │108.08.30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9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73號 │
│決├────┼──────────────┼──────────────┤
│ │判決確定│108.07.01 │108.09.16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10012號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13905 │
│ │ │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