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泊(原名張凱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受刑人張凱泊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受刑人張凱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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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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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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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共14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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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01/07 │107/01/04~107/01/06 │ │
│ │ │107/01/08~107/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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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372號、107年度軍少連 │2372號、107年度軍少連 │ │
│ │偵字第2號 │偵字第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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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 │
│實│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 │ │
│審│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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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日 期│108/03/21 │108/0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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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 │
│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 │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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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8/04/19 │108/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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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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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字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字 │ │
│ │第359號 │第35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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