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懷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聲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涵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竣泓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
原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9769、2898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施懷傑(代號:資金魔法師)、吳聲強(代號:金虎爺)、張雅 涵、葉竣泓(代號:葉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 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犯 罪使用,實無收購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可預見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李永強」「高宏斌」等人之香港籍成年 人收購他人金融帳戶後,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帳戶作為 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逃避檢警 人員之追緝,且前情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於民 國105年5、6月間,加入自稱「孫正清」等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人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以免費機票、食宿之 利益為代價,由施懷傑指示吳聲強招攬張雅涵透過葉竣泓介
紹在臺灣招募欠缺金錢之人頭前往香港地區申辦金融機構帳 戶,吳聲強、張雅涵、葉竣泓則可以人頭開立帳戶取得之貸 款成數分得報酬,而與「孫正清」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 ,先後招攬林晏琮(經原審以108年度簡字第905號審判中)、 王霖城(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詹弘麟(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陳柏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等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搭乘飛機至香港,並由不詳 之香港籍集團成員陪同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 容任辦好之帳戶資料由「孫正清」所屬詐欺集團收受。嗣該 詐欺集團所屬不詳之成員,即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時地 ,在社群網路「臉書」上,營造虛偽之交友訊息,取得如附 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郭姵妍等6人信任後,再以協助投資等 方式對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人進行詐騙,使其等將款項匯 至林晏琮、王霖城、詹弘麟、陳柏維及徐尉翔(經不詳人招 攬,由原審以107年度原簡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與不詳人所申辦之各該金融帳戶內(匯款帳戶、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
二、案經郭姵妍、林麗雲、王桂子、蕭琬諮、林怡辰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一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以下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上訴人即被 告(下稱被告)施懷傑、吳聲強、張雅涵、葉竣泓及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 院卷第187頁、第227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 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 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得逕依同法第 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
,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 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施懷傑、吳聲強、張雅涵、葉竣泓均否認有何加重 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施懷傑辯稱:我是透過臉書看到至中國 大陸辦理貸款之貼文,經過詢問「RICKY」即孫正清相關貸 款流程,因與被告吳聲強閒聊時,被告吳聲強主動表示有一 群人想要辦理此貸款,所以告知他們貸款的訊息,後來即由 被告吳聲強與孫正清直接聯繫,對於申辦者自己缺錢或遭他 人利用出賣帳戶一節,跟我沒有關係,我也不瞭解。我主觀 上跟他們並沒有犯意聯絡或幫助之故意,充其量僅成立幫助 犯等語;被告吳聲強辯稱:我只認識被告施懷傑,介紹人去 辦理貸款,不知道帳戶被利用來詐騙,跟他們沒有犯意之聯 絡等語;被告張雅涵辯稱:我有介紹人去辦帳戶辦理貸款, 但我不知道他們會把帳戶賣掉來當成詐騙的工具,其他人我 都不認識。我與被告施懷傑未曾謀面,從無聯絡,難認有犯 意之聯絡等語;被告葉竣泓辯稱:我只是提供場地介紹詹弘 麟等4人給被告張雅涵認識並辦理貸款,關於赴香港等事宜 都是被告張雅涵他們彼此相互接洽,其他過程我都沒有參與 ,也沒有幫他們去騙錢,不知道他們會拿去當詐騙工具,我 應該只有幫助詐欺而已等語。經查:
(一)被告吳聲強於原審審判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已為認罪之 表示(見原審卷三第21頁、第48頁),且同案被告詹弘麟、王 霖城、陳柏維、林晏琮確有經被告張雅涵、葉竣泓2人之招 攬,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搭乘飛機至香港申辦如附 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並容任各該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 卡及密碼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收受,供作人頭帳戶使用 。而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陷於 錯誤,分別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等情,亦據同案 被告詹弘麟、王霖城、陳柏維、林晏琮等人於警詢、偵查及 原審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姵妍、林麗雲、王桂 子、蕭琬諮、林怡辰、證人即被害人邱冰於警詢指訴被害之 情節相符,並有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被告張雅涵之行 動電話內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接應之香港籍人士照片 1張、行動電話訊息翻拍照片1張、被告張雅涵之LINE、臉書 帳號擷取照片各1張、被告吳聲強之臉書帳號擷取照片1張、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10月17日新 北警刑字第1063527789號函、告訴人郭姵妍之彰化銀行匯出 匯款申請書4份、彰化銀行105年12月6日匯出匯款賣匯水單1 份,告訴人林麗雲之「單親爸媽加油站」臉書網頁翻拍照片
1紙、「周振杰」之臉書網頁資料翻拍照片1紙、玉山銀行匯 出匯款申請書4份、華南商業銀行買匯水單1份、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1份,告訴人王桂子之臺灣銀 行北花蓮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1份、LINE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告訴人蕭琬諮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 平分行賣匯交易憑證/費用收據4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出 匯款申請書回條2份,被害人邱冰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外 匯出匯款明細、匯出匯款申請書各1份,告訴人林怡辰之中 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4份、存摺內頁明細1份,同案被 告林晏琮、王霖城、詹弘麟、陳柏維、徐尉翔、林聖傑等人 之帳戶資料開戶明細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吳聲強於原審所 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認定。被告吳聲強於本院 審判時始辯稱:其僅係介紹人去辦理貸款,不知道帳戶被利 用來詐騙,跟他們沒有犯意之聯絡等語,自難憑採。(二)被告施懷傑雖辯稱:其僅有告知被告吳聲強貸款的訊息,後 來是被告吳聲強與孫正清直接聯繫,其後申辦者帳戶遭他人 利用均與其無關等語,然被告施懷傑確有指示被告吳聲強以 免費之機票及食宿之利益為代價,透過被告張雅涵及被告葉 竣泓招募同案被告詹弘麟、陳柏維、王霖城、林晏琮等人至 香港開戶,供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事實,業經下列 證人及被告證述及供述明確:
①被告吳聲強於警詢時供稱:我受施懷傑指揮找缺錢的人去香 港開戶,他說去開戶辦貸款,一個人可以辦臺幣10萬元左右 ,看我自己怎麼抽,找人去開戶的機票、住宿、吃飯,他都 會負責,我負責收護照交給他就好。我只是受施懷傑指揮, 我跟張雅涵只是想賺外快,張雅涵是我找她來找人去香港開 戶,實際安排行程跟地點旅費都是施懷傑負責提供。張雅涵 是對我,我只對施懷傑,所有聯絡事情跟管道,我都只有對 施懷傑。我跟張雅涵說有人出錢讓他們出國辦貸款,王霖城 、林晏琮也缺錢想辦貸款下來花,我透過施懷傑安排他們出 國辦貸款,我跟張雅涵說貸款下來,會抽貸款額度的一成, 但完全沒有獲利。我有負責聯繫搭機時間,再由張雅涵轉告 王霖城等人自行前往搭機,當時施懷傑有說在香港的聯絡人 是綽號「小天」之人。我透過張雅涵安排5個開戶人前往香 港辦理帳戶,都是施懷傑提供旅費機票。我從105年5月開始 找人去,我透過張雅涵找願意前往的開戶人,把護照收好拿 給施懷傑,機票住宿都是施懷傑安排,我只負責傳話;施懷 傑要求我去收護照、招攬人頭,申辦香港銀行的貸款。我跟 施懷傑是104年10-12月底在日本做詐騙機房認識的,當時我 跟他都是一線的機手,回臺灣之後我們彼此還有聯繫。我上
面只有對施懷傑1人,下面成員就是張雅涵1人。綽號「小天 」之人是施懷傑透過我告訴開戶人頭,如果到達臺中火車站 ,就讓他們自行聯絡。我跟張雅涵共招攬林晏琮等5人,沒 有獲利。施懷傑告訴我,找人去香港辦理銀行帳戶貸款,每 一個帳戶最少可以獲得10萬元,我抽1成,超過10萬的部分 歸我,但施懷傑都還沒拿錢給我等語(見警一卷第25至28頁 、第39至42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透過張雅涵找詹 弘麟等人是跟他們說辦貸款,他們從香港回來後有說香港接 應的人說他們是去香港賣簿子,施懷傑說有辦就有機會會過 。我請張雅涵找缺錢的人去香港辦貸款,詹弘麟等人去香港 的機票、食宿都是施懷傑提供,施懷傑說貸款如果核撥最少 會有10萬元臺幣,我當時自己想要抽取一成。施懷傑只有通 知我叫詹弘麟他們何時出發,我再去跟張雅涵說,她再去跟 詹弘麟他們講等語(見偵一卷第73至74頁);於原審準備程序 供稱:施懷傑跟我說如果有人要辦貸款,可以找他,要到國 外辦貸款並收取護照,後續由施懷傑處理,他在國外有關係 ,貸款可以取得一筆現金,如果還不出來,頂多就是信用破 產。施懷傑說會貸10至15萬元左右,如果辦到10萬元以上, 超過部分就是我的佣金。我以前缺錢有在國外擔任詐欺集團 負責電話詐欺工作,施懷傑也是在該集團擔任電話詐欺工作 。我找張雅涵幫我找人,講說貸款下來可以分一半佣金給張 雅涵,張雅涵收取護照,由我交給施懷傑。林晏琮等人都是 張雅涵的朋友,透過張雅涵介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7至78 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收到林晏琮等人的護照是張雅 涵交給我的,我在施懷傑台南家附近的小吃店交給施懷傑, 時間大概是105年7、8月間,施懷傑說要幫他們訂機票。施 懷傑是我的上手,是他來找我說有沒有人要來辦貸款。施懷 傑說只要把護照收齊交給他就好,後續的他會處理。我對施 懷傑講的話有懷疑,他給我一種很合理的解釋,我就不再懷 疑。當時施懷傑跟我講去找有缺錢或經濟不好的人,我問他 何時可以拿到貸款,他說所有流程走完,大約1至3個月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23至24頁、第27頁、第28頁背面至第29頁、 第31頁、第33頁背面)。
②被告張雅涵於警詢時供稱:微信暱稱「資金魔法師」是吳聲 強接觸的那個人,應該是吳聲強的上手等語(見警一卷第57 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王霖城等人收到傳票後,我有問 吳聲強怎麼回事,他說會去找施懷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1 頁)。
③同案被告林晏琮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受張雅涵招攬至 香港,去香港前身上就沒有錢,希望透過辦理帳戶的方式取
得5-8萬元報酬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9頁)。 ④同案被告王霖城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時出於貪心,我 的工作性質不需要用到香港的戶頭,當時貪圖不用付出代價 就有人招待我玩樂,所以就答應到香港等語(見原審卷一第 81頁)。
⑤同案被告陳柏維於警詢時供稱:是張雅涵透過林晏琮、王霖 城邀約我與詹弘麟至香港開戶投資基金,他們說要招待我們 過去玩,我聽王霖城說張雅涵上面還有一位是吳聲強。張雅 涵負責安排我等往返香港開戶等語(見警一卷第157至160頁) ;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的工作性質不需要用到香港戶 頭,是朋友介紹辦帳戶,跟我說出國玩順便順便辦帳戶,我 當時沒有工作,又可以取得5千元代價,所就答應了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81頁背面至第82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105 年8月到香港辦基金貸款,是王霖城找我一起去,好處就是 取得免費香港旅遊之代價,對方沒有說要給我報酬,也沒有 說若核貸後款項會撥至何帳戶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9至220 頁)。
⑥同案被告徐尉翔於警詢時供稱:我因為家庭經濟陷入窘境, 被錢逼急了,故答應洪健維的招攬至香港開戶,來回機票他 出,我沒有從中獲利,但我有向洪健維借2000多元,後來也 沒有還他等語(見警一卷第168頁背面至第169頁);於檢察官 偵訊時供稱:當時也是會怕該戶頭變成人頭帳戶等語(見偵 二卷第72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臺南認識的大 哥知道我很缺錢,就以辦戶頭可取得1萬元報酬及提供香港 機票食宿之條件,安排我到香港開戶,及把簿子交給香港的 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1頁)。
⑦依同案被告林晏琮、王霖城、陳柏維、徐尉翔等人上開所證 ,其等之經濟狀況均非佳,並無在香港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之 必要,且係為取得免費至香港之機票、食宿之利益而前往香 港開戶。再觀同案被告詹弘麟、陳柏維係於105年8月26日出 境往返香港;同案被告林晏琮、徐尉翔於105年9月13日出境 往返香港;同案被告王霖城於105年9月13日出境香港並於翌 日返國,有其等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參(見偵 二卷第66至55頁),其等申辦帳戶之日期,均在如附表二所 示之被害人遭詐騙之前,益徵其等前往香港所開設之金融機 構帳戶,均係供前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所用,並非單 純辦理貸款。
⑧再依上開被告吳聲強、張雅涵所述,被告施懷傑於本案顯係 居於最主要之角色,並非如其所辯僅係單純告知被告吳聲強 貸款之訊息,再由被告吳聲強負責與香港方面人士接洽。復
佐以:
⑴105年9月間暱稱「金虎爺」之被告吳聲強與暱稱「錢可以借 你要還我」之被告施懷傑於微信對話如下:
金虎爺:我看這樣好了,事情這麼多,你資料幫我銷燬,我 們也不配合了,那些賣戶頭的錢你算一算給我,我 讓人好交代…
錢可以借你要還我:戶頭的錢我一分都沒拿到,梁小姐我也 不認識。
金虎爺:他們有說是一個女的送資料過去,你想辦法把那些 戶頭送回來給我。
錢可以借你要還我:就拿回來阿!
金虎爺:嗯,你哪時候可以拿回來?
錢可以借你要還我:名單,反正我也不知道你們在搞什麼, 流程沒跑完他們還是要賠償,這些影本
是能什麼作用?
金虎爺:人家當鋪是準備要把資料送到大陸跟地下錢莊借錢 的,林晏琮、王霖城、詹弘麟、陳柏維…
錢可以借你要還我:我就說電話給你直接對質不然你又不信 我,又覺得我拿錢了?
有微信對話內容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41至42頁)。徵之前開 對話內容,被告施懷傑於被告吳聲強提及「那些賣戶頭的錢 你算一算給我」後,並未加否認,且經被告吳聲強告以「你 想辦法把那些戶頭送回來給我」後竟回以「就拿回來阿!」 ,甚且提醒被告吳聲強「流程沒跑完他們還是要賠償」及提 議「我就說電話給你直接對質」之提供取得帳戶者之電話予 被告吳聲強對質等情觀之,堪認被告施懷傑知悉同案被告王 霖城等人係至香港賣帳戶,且知悉該帳戶之流向。 ⑵另暱稱「資金魔法師」之被告施懷傑,於前開對話後,再於 105年9月24日經被告吳聲強將其加入被告王霖城等人所在之 群組,對話如下:
金虎爺:我現在拉他進群組,有什麼問題問他
(資金魔法師加入聊天室)
資金魔法師:嗯?
金虎爺:有什麼問題可以發問
資金魔法師:說吧…
田兆庭:而且時間是不是有點拖太久,剛開始不是兩個禮拜 ,現在要三個月了…這中間你們怎麼弄的,我們真 的不知道,會亂想,合理吧?
資金魔法師:不能等就別辦,有能力就另尋高明。 有微信對話內容在卷可參(見偵一卷第44、47頁),則被告施
懷傑已知悉同案被告王霖城等人帳戶遭不法使用之現況,且 先已遭被告吳聲強質疑,竟仍願意由被告吳聲強加入同案被 告王霖城等人所在之群組,且負責回覆問題,甚且回應「不 能等就別辦,有能力就另尋高明」等語,益徵被告施懷傑明 知同案被告王霖城等人至香港申辦帳戶,且確曾指示被告吳 聲強找人頭,否則,豈有於事發後,不僅未否認參與其中且 又負責回應人頭帳戶質問之理?
⑨再參酌同案被告王霖城等人取得免費至香港及大陸旅遊之代 價非低,相關機票、食宿又為被告施懷傑所安排,被告吳聲 強、張雅涵2人復能從中取得相當比例之佣金。而金融機構 帳戶攸關個人債信,申辦並非困難,若非基於不法目的,而 與「孫正清」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之聯絡,被告施懷 傑何須負擔大筆費用,而僅係單純透過被告吳聲強、張雅涵 2人介紹同案被告王霖城等人跨海前往香港地區之銀行開戶 ?是被告施懷傑於通知被告吳聲強找尋人頭至香港開戶時, 主觀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係要用於詐騙之情,應已能預見, 且對其等事後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之發生並不違背自己 之本意甚明。被告施懷傑辯稱其僅負責介紹被告吳聲強找人 至香港開戶,關於開戶後用於詐欺所用並不知情等語,並不 足採。
(三)被告張雅涵雖辯稱:其不知道他們會把帳戶賣掉來當成詐騙 的工具,與被告施懷傑未曾謀面或聯絡,彼此間無犯意之聯 絡等語。然則:
①被告吳聲強於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我有跟張雅涵說要找缺 錢的人去辦貸款,要張雅涵介紹幾個人給我,我再介紹給施 懷傑等語(見聲羈卷第8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當時有 跟張雅涵說找缺工作、缺錢的人來辦貸款,問說有沒有經濟 上或手頭很緊的人想要辦貸款,因為有正常工作的人不缺錢 ,應該就不會想要到香港辦貸款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3頁)。 ②同案被告林晏琮於警詢供稱:張雅涵以免費至香港旅遊為由 招攬我及王霖城至香港開戶,張雅涵於我等9月13日至香港 開戶前,有招待我們於8月14至18日至廣州免費旅遊。我等 於8月26日前往香港開戶後,因詹弘麟英文名字翻譯錯誤, 所以經張雅涵通知我轉告詹弘麟9月13日再去一次香港等語( 見見警一卷第116至119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因為 那時候沒有工作、身上沒有錢,張雅涵跟我說辦理貸款,向 我收取護照,並開車載我們去機場。我希望從辦理帳戶的方 式獲取一定的報酬,辦理貸款過的話會有5-8萬元,去香港 的機票及當日開支都不用付費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8頁背面 至第79頁)。
③同案被告詹弘麟於警詢時供稱:去香港之前林晏琮、王霖城 告訴我跟陳柏維是去香港旅遊,到那邊才知道要申辦銀行帳 戶。於我等9月13日至香港開戶前,張雅涵有透過林晏琮、 王霖城招待我跟陳柏維於8月14至18日至廣州免費旅遊,後 來林晏琮通知我開戶姓名翻譯有誤,所以又於9月13日至香 港。我等前往香港前,是由張雅涵叫林晏琮、王霖城等人招 攬我、陳柏維去香港開戶等語(見警一卷第140頁背面至第 142頁)。
④同案被告王霖城於警詢時供稱:於我等9月13日至香港開戶 前,張雅涵有透過我、林晏琮招攬陳柏維及詹弘麟4人於8月 14至18日至廣州免費旅遊。張雅涵以免費至香港旅遊為由招 攬我等至香港開戶,當時張雅涵要我與林晏琮找人去香港旅 遊,所以我們找了詹弘麟及陳柏維一起前往。張雅涵說臺中 那邊綽號「小天」的人會與我們聯絡前往機場的事。我等前 往香港前,是由張雅涵負責接洽,他要我及林晏琮招攬詹弘 麟、陳柏維去香港開戶,後來張雅涵通知詹弘麟說他開戶姓 名翻譯有誤,所以詹弘麟又於9月13日至香港1次(見警一卷 第127至130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工作不需要用到 香港戶頭,因貪圖免費旅遊之代價而答應至香港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81頁)。
⑤同案被告陳柏維於警詢供稱:於我等9月13日至香港開戶前 ,張雅涵有透過林晏琮、王霖城招攬我及詹弘麟於8月14至 18日至廣州免費旅遊,我聽王霖城、林晏琮說機票費用應該 是張雅涵他們先支付。是王霖城、林晏琮兩人一起招攬我及 詹弘麟一起過去香港,他們2人的上手是張雅涵,張雅涵是 負責安排我等4人到大陸旅遊及安排我、詹弘霖2人往返香港 開戶。我聽王霖城說張雅涵的上面還有吳聲強也是集團內的 成員。我想說他們要招待我們過去玩,我就過去玩。我等前 往香港前,是由張雅涵叫林晏琮、王霖城等人招攬我、詹弘 麟過去香港開戶等語(見警一卷第157至159頁);於原審審判 時證稱:我105年8月到香港辦基金貸款,是王霖城找我一起 去,好處就是取得免費香港旅遊之代價,對方沒有說要給我 報酬,也沒有說若核貸後款項會撥至何帳戶等語(見原審卷 一第219至220頁)。
⑥依被告吳聲強上開所證,其透過被告張雅涵招募同案被告詹 弘麟、陳柏維、王霖城、林晏琮等人前往香港開戶之時,已 表明要找缺工作及缺錢的人等語,則被告張雅涵對於所招募 之同案被告王霖城等人,其經濟能力及財務狀況均非佳等情 ,應無不知之理。然被告張雅涵竟於同案被告詹弘霖等4人 前往香港前,先安排彼等前往廣州免費旅遊,再負責安排其
等往返香港事宜,若非不法集團成員欲透過申辦人頭帳戶之 方式從中謀取暴利,其等何須免費招待同案被告詹弘霖等人 旅遊及來回機票等大筆費用?又被告張雅涵於原審自陳:一 個人若貸款成功,我可以獲得臺幣1至3萬元代價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110頁、第211頁背面),顯見被告張雅涵亦有藉由 介紹被告王霖城等人至香港開戶以取得高額報酬之意圖,其 主觀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係要用於詐騙之情,應有所預見, 且對其等事後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之發生,亦不違背自 己之本意。被告張雅涵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四)被告葉竣泓雖辯稱:其只是提供場地介紹詹弘麟等4人給被 告張雅涵認識並辦理貸款,其他部分都不知情等語。然查: ①被告張雅涵於警詢時供稱:吳聲強有問我要不要出國辦戶頭 賺錢,我就問綽號「葉肥」的葉竣泓,他就幫我找人,過幾 天就把想出國辦戶頭的人名給我,我再把名字給吳聲強。吳 聲強有跟我說如果辦好貸款,他們(指林晏琮等人)可以拿到 10至13萬元,這部分我也有跟「葉肥」說,「葉肥」中間要 抽多少錢、給他們多少錢就看「葉肥」怎麼跟他們講。葉竣 泓負責幫我找尋人頭前往香港開戶或貸款。整個開戶或貸款 流程結束後,吳聲強會將每個人頭佣金8萬元交給我,我的 佣金是每個人頭1至2萬元不等,其餘的都歸葉竣泓等語(見 警一卷第53至57頁、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於檢察官偵訊 時供稱:吳聲強要我找人去香港開戶,我透過葉竣泓找王霖 城等人,吳聲強有說跑完流程的話,一個人頭帳戶可以拿到 10至13萬元,我跟葉竣泓談好我會每人抽取1萬元,其他的 他自己跟人頭說(見偵一卷第55頁背面);於原審羈押訊問時 供稱:吳聲強跟我說找人去香港開戶做博奕有錢賺,我就問 葉竣泓有沒有人要去香港開戶,葉竣泓告訴我這4人身上沒 有什麼錢,願意去,吳聲強說跑完整個流程可以拿到10至13 萬元抽水錢等語(見聲羈卷第7至8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詹弘麟105年9月13日出境去香港,是吳聲強跟我說詹弘麟 的名字寫錯,由我先通知葉竣泓後,由葉竣泓在群組裡通知 詹弘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0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 認識王霖城等4人後,一開始先通知葉竣泓,跟他們說要出 國的事情,之後一樣透過葉竣泓跟他們聯絡。我跟葉竣泓講 是出國辦貸款,他們那時都有懷疑過這是從事不法之事。我 是在葉竣泓開的PUB裡透過葉竣泓認識王霖城等4人,之後出 國一些比較細的事情,是葉竣泓跟王霖城等4人聯繫。我的 上手是吳聲強、下手是葉竣泓。我有跟葉竣泓表示如果有人 缺錢可以找我,我都透過葉竣泓與王霖城等4人聯繫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209至213頁)。
②證人陳柏維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有在竹南的PUB見過葉竣 泓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9頁背面至第220頁)。另證人吳聲強 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創立群組之目的是要辦理香港貸款業務 ,故加入該群組之人都是要去香港辦理貸款之相關人士,張 雅涵說王霖城等人是葉竣泓的朋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 21頁)。
③再者,被告葉竣泓以暱稱「葉肥」於微信6人聊天室中與暱 稱「金虎爺」之被告吳聲強之對話:
⑴105年8月
金虎爺:3個都星期四集合。
葉 肥:了解、謝謝。
金虎爺:週五出門。
葉 肥:請問他們行程大概什麼時候會走完?
金虎爺:快則一個月最慢一個半月。
葉 肥:需要這麼久、嗯嗯、了解。
⑵105年9月6日
葉 肥:怎麼會一直延後?兄欸,講真的,原本說好是兩個 禮拜會好的,已經兩個月了,照這個感覺要變成3 -4個月才會好,我後面的人我怎麼敢跟他們說時間 ?
金虎爺:一切都是照程序走,時間會拖我也沒辦法,抱歉。 葉 肥:兄欸,那我該怎麼跟下一批的說啊?
金虎爺:一切等看到錢再說也不遲,現在可能讓你們看不到 錢,急了,我現在跟你們按時間,等於打我自己的 臉,照程序走完,一個月到一個月半,總共飛三次 ,第三次就是貸款領錢。用最快的方法變錢,請耐 心等待。
葉 肥:兄欸,所以他們這批的,現在還要去幾趟? 金虎爺:兩次。
葉 肥:了解,兩個禮拜好不了?
金虎爺:一切都照銀行程序,時間不一定。
葉 肥:好的。
⑶105年9月24日
金虎爺:嗯。
葉 肥:時間拖了,現在有從別人手中拿到自己的東西,感 覺不是很好。
金虎爺:我配合的人確實是臺南人做當鋪的。
葉 肥:兄欸,麻煩你問個清楚。
有微信聯繫畫面在卷可參(見警一卷第68、70、77頁),堪認 被告葉竣泓亦負責同案被告王霖城等人至香港時間之聯繫,
應甚明確。
④依被告張雅涵上開所證,被告葉竣泓於招募同案被告王霖城 等人時,已然知悉其等之經濟能力及財務狀況均非佳。然被 告葉竣泓仍依被告張雅涵之要求,在自己開設之PUB中介紹 同案被告王霖城等人至香港開戶,圖謀從中抽取高額之佣金 ,並負責出面向被告吳聲強詢問相關後續事宜,堪認被告葉 竣泓主觀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係要用於詐騙之情,應有所預 見,且對其等事後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之發生,亦不違 背自己之本意。被告葉竣泓上開所辯,同難憑採。(五)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施懷傑、張雅涵、葉竣泓、吳聲強之所為 其性質與販賣人頭帳戶相同,應屬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等語 。然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的犯意及客 觀的犯行作為標準,詳言之,凡以「自己犯罪」的主觀意思 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 ,皆為正犯,亦即承認同謀(或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本件 被告施懷傑、張雅涵、葉竣泓、吳聲強等對於「孫正清」等 詐欺集團成員以提供免費機票、旅遊等方式,招攬財務狀況 非佳之同案被告林晏琮、王霖城、詹弘麟、陳柏維等人,搭 機前往香港開設金融帳戶一節,並非毫不知情,其等所參與 部分為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同案被告 林晏琮、王霖城、詹弘麟、陳柏維等人之財務狀況既然不佳 ,縱使能順利在銀行開戶,衡情亦不可能隨即自銀行方面取 得貸款。則依常理觀之,「孫正清」等詐欺集團成員支付龐 大費用誘使同案被告王霖城等4人搭機前往香港開戶,並須 按所開設之帳戶支付一定金額之佣金給被告施懷傑、張雅涵 、葉竣泓、吳聲強等人,若非詐欺集團成員早已意圖將該等 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並從中獲取鉅額回報,其等焉有可能賠 本招待同案被告王霖城等4人,而目的僅係單純開戶或貸款 之用?本案被告施懷傑、張雅涵、葉竣泓、吳聲強等均為具 有相當社會歷練之人,其等對於同案被告王霖城等人所開設 之帳戶,將會遭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收取不法所得之用一 節,顯然有所預見;又被告施懷傑、張雅涵、葉竣泓、吳聲 強等招攬同案被告王霖城等4人開設帳戶,並可從中抽取佣 金,其等當知所得與所付出之勞力顯不相當,自係以自己犯 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此與同案被告王霖城等4人僅係受招 攬而開設帳戶之情,不可等同視之。是辯護人主張被告施懷 傑、吳聲強、張雅涵、葉竣泓等人應僅成立幫助犯等語,亦 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施懷傑、吳聲強、張雅涵、葉竣泓所 辯,均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其等之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本件依被告施懷傑、吳聲強、張雅涵、葉竣泓、同案被告詹 弘麟、王霖城、陳柏維、林晏琮、本案告訴人等人所述情節 及卷內證據可知,被告等4人所參與之詐欺集團,其成員至 少有被告等4人、自稱「孫正清」及實施詐欺者等3人以上。 是核被告施懷傑、吳聲強、張雅涵、葉竣泓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二)按刑法第28條所定之共同正犯,祇要行為人彼此之間,具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成立;此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 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無論事前或事中皆同,因出 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分工合作,一起完成,即應就其等犯罪 的全部情形,共同負責。查詐欺集團為逃避警方查緝,多採 分工方式為之,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區分為實施詐欺之 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各擔任詐欺集團組成不可或缺之角 色,而均屬詐欺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 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 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 惟其等共同詐欺不特定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既明,甚且利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