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展賢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修弘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鄭嘉富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陳源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昆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法扶律師)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誌隆 鄭力華 聶懋瑋 羅予妡 江念祖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蘇三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韻儒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照明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澄賢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宥暄 羅靖琮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玉珍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柏源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繼聖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于謹慈律師(法扶律師) 林尚瑜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定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聖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展賢、鄭嘉富、鄭陳源、施昆威、徐誌隆、鄭力華、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朱韻儒、蔡澄賢、楊宥暄、羅靖琮、鄭玉珍、黃柏源、葉繼聖、陳定樟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展賢、鄭陳源、施昆威、徐誌隆、鄭力華、 聶懋瑋、羅予妡、江念祖、朱韻儒、蔡澄賢、楊宥暄、羅靖 琮、鄭玉珍、黃柏源、葉繼聖、陳定樟及被告鄭嘉富,因加 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7月 11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0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8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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