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487號
TPHV,108,聲,487,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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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林宜蓁(原名林芷伊)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明昇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
092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提起上訴( 即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 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 情形回報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資釋明,且依卷附資 料及上訴人上訴理由,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認定 ,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 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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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