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26號
抗 告 人 OOO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 李光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抗字第5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 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 得為之,亦不得因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二、經查,抗告人OOO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卷)及一心稅務專 利法律事務所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5月11日106 年度訴字第61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惟OOO 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卷)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均非 原裁定之當事人,依照上開說明,對於原裁定尚無提起抗告 之權。是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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