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090號
TPHV,108,抗,1090,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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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90號
抗 告 人 盧德熙
      盧靜芬

 
上列抗告人因陳欵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 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 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 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 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本件抗告人以其母陳欵祭祀公業陳合和提起原法院107年 度訴字第1538號確認派下權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因陳欵 於訴訟中之108年3月14日住院後,已處於昏迷狀態,無法為 任何意思表示,為續行訴訟之必要,乃於同年6月25日聲請 原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云云。經查,系爭訴訟雖於108年6月 5日宣判,惟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判決書予陳欵之訴訟代理 人林明賢律師,由林明賢律師於108年6月29日為陳欵提起上 訴(見本院卷第485-502頁判決書與送達證書、第538-539頁 上訴狀)。是原法院於108年7月3日併同該院另案之108年度 聲字第165號聲請人陳鵬程亦聲請為陳欵選任特別代理人事 件,裁定選任陳鵬程於系爭訴訟為陳欵之特別代理人,並駁 回其餘(抗告人)之聲請(見本院卷第5-8頁裁定書);抗 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選任抗告人盧 德熙於系爭訴訟為陳欵之特別代理人,核係對系爭訴訟程序 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揆之前揭說明,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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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