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劉懿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建順等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退
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08年5月24日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於同年6月11 日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惟未載明不服原判決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7月16日 、8月19日依序裁定與函詢其上訴真意,未據聲請人補正( 見本院卷第45、47、49至51、57至59、61、63至67頁),乃 於同年月30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並於同日公告(見本院卷第 71、73至74頁),嗣因聲請人未聲明不服而於同年9月23日 確定(見本院卷第77頁),而聲請人於系爭裁定公告生效後 ,始於同年9月2日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7700元、第二審裁判費4萬3050元,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84、86頁,下稱系爭裁判費),自 屬溢繳。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系爭裁判費( 見本院卷第87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