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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705號
TPHV,108,上易,705,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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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王張水仙(即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

      王宣婷(即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

      王麗雅(即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


      王俞盛(即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藝術語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順發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張水仙王宣婷王麗雅、王俞盛為上訴人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王飛燕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3日提起本件 上訴後,於同年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分別為配偶王張水仙 、長女王宣婷、次女王麗雅、長子王俞盛,均未拋棄繼承, 有民事上訴狀、王飛燕之戶籍資料(除戶全部)、王張水仙王宣婷之戶籍資料(現戶全戶、部分)、王麗雅及長子王 俞盛之戶籍資料(除戶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 8年9月6日新北院輝家科字第02322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3-14、47、53-56、61頁)。因其等迄均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王張水仙王宣婷王麗雅、王俞盛 為上訴人王飛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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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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