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717號
TPHV,107,重上,717,2019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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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趙家駿
      趙智偉
      趙翊凱
      趙福來
      趙成家
      趙振榮
      趙進發
      趙進國
      趙有益
      趙阿川
      趙 群
      趙文祥
      趙合春
      趙明煌
      趙聰田
      趙昭明
      趙麗華
      趙月妙
      趙素銀
      趙春惠
      趙庭足
      趙月杏
      趙淑美
      趙政雄
      趙彥維
      趙忠義
      趙志偉
      趙立庭(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趙世圻(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趙峻平(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趙春來
      趙春風
      趙榮標
      趙朝枝
      趙冠錡
      趙阿王
      趙木生
      趙木長
      趙于萱
      趙健廷
      趙韋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
上 訴 人 趙義雄
      趙文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上訴人 趙輝吉
      趙金永

      趙有杉
      趙國基
      趙保成
      趙玉桃
      趙承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趙立庭趙世圻趙峻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 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7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意旨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 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趙春益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 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趙立庭趙世圻趙峻平(下 稱趙立庭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據,上訴人 提起第三審上訴,趙立庭等3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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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