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717號上 訴 人 趙家駿 趙智偉 趙翊凱 趙福來 趙成家 趙振榮 趙進發 趙進國 趙有益 趙阿川 趙 群 趙文祥 趙合春 趙明煌 趙聰田 趙昭明 趙麗華 趙月妙 趙素銀 趙春惠 趙庭足 趙月杏 趙淑美 趙政雄 趙彥維 趙忠義 趙志偉 趙立庭(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趙世圻(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趙峻平(即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 趙春來 趙春風 趙榮標 趙朝枝 趙冠錡 趙阿王 趙木生 趙木長 趙于萱 趙健廷 趙韋婷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簡月娥上 訴 人 趙義雄 趙文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 上訴人 趙輝吉 趙金永 趙有杉 趙國基 趙保成 趙玉桃 趙承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趙立庭、趙世圻、趙峻平為趙春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 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7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意旨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 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本件上訴人趙春益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8 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趙立庭、趙世圻、趙峻平(下 稱趙立庭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據,上訴人 提起第三審上訴,趙立庭等3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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