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陳宏鑫
陳世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 訴 人 佘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被上訴人 鄭冠佑
沈汀君
蕭春進
陳明宏
吳文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林聖峰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妨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