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482號
TPHV,107,上,1482,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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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82號
上 訴 人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偉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林明侖律師
被 上 訴人 蘇昌達即東聯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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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