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上 訴 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葉大殷律師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林青穎律師被 上訴 人 林鴻明 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林慶苗律師被 上訴 人 陳祈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時效抗辯為意見陳述,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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