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175號
TPHV,106,上,1175,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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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葉大殷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林青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鴻明 


      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林慶苗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祈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時效
抗辯為意見陳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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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