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沛玲(原名吳雨靜、吳采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沛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沛玲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5 月 1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高雄分院於108 年5 月14日以108 年聲字第675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 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經定 應執行刑3 年9 月,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重新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6 65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