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589號
TPHM,108,聲,3589,201910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徵耀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徵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徵耀因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8 34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