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489號
TPHM,108,聲,3489,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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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中路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中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中路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經最高 法院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民國101 年6 月29日 送監執行,108 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80 181825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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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