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361號
TPHM,108,聲,3361,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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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能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能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能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 108 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 8018172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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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