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正倫(原名徐珍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正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正倫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7號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6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7 2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