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326號
TPHM,108,聲,3326,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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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26號
聲 請 人 賴昌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惟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 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 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 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44年度台抗字第39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賴昌煒(下稱被告)因竊盜、恐嚇取財 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 以108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被告對該判決提 起上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 定予以羈押等情,固有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本院108年8月 29日訊問筆錄、押票可稽,惟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判處有 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5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 並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核發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 年9 月26日竹檢德執公 108執更1184字第1089034978號函、竹檢德執公108執助760 字第1089034974號函(見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卷第 161、165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 助文字第295號執行指揮書(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326號卷 第15頁)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既已在監執行,非屬 本院羈押之人犯,而係受刑人,依前揭說明,其具保停止羈 押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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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