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勝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
度執聲付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勝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陽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9 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 年2 月,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