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啟明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啟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啟明因殺人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 刑14年確定及在監執行如附件,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9 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7 23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