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276號
TPHM,108,聲,3276,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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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良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良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良群因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先 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 年9 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7 231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 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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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