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庭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庭江(下稱受刑人)因殺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至明。所謂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 言,此有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 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可參。如檢察官聲請非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程序駁 回檢察官的聲請,始為適法。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 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 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之恐嚇取財罪,係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以107年度原訴 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 而於108年1月3日確定,至於附表編號2、3、4之罪其最後事 實審法院即本院之判決日期均為107年10月2日,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至4之罪,其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應為編號1之桃園地院,揆諸上開規定及說 明,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向桃園地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為適法。聲請 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尚屬有 誤,其聲請不合法,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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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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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恐嚇取財得利 │ 妨害自由 │ 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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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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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20日 │105年8月21日 │105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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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133號、 │偵緝字第2125號 │偵緝字第2125號 │
│ │925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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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原訴字第 │107年度原上重訴 │107年度原上重訴 │
│ │ │26號 │字第1號 │字第1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7年12月5日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2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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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確定 │案 號│107年度原訴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26號 │2167號 │2167號 │
│ 判決 ├───┼────────┼────────┼────────┤
│ │判決確│108年1月3日 │108年8月14日 │108年8月14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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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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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 │桃園地檢108年度 │桃園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1696號 │執字第13013號 │執字第13013號 │
│ │ ├────────┴────────┤
│ │ │編號2至4定刑為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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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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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侵害墳墓屍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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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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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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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212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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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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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原上重訴 │ │ │
│ │ │字第1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107年10月2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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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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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 │ │2167號 │ │ │
│ 判決 ├───┼────────┼────────┼────────┤
│ │判決確│108年8月14日 │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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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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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 │ │
│ │執字第13013號 │ │
│ ├────────┤ │
│ │編號2至4定刑為18│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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