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8年度,1789號
TPHM,108,抗,1789,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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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89號
抗 告 人 慈逸芃
即受刑人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8年9月23日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92號)提起抗告,裁定
如下:
主 文
慈逸芃應於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程式 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 408 條第1 項前段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 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明文規定。二、受刑人慈逸芃不服上述裁定提起抗告,未敘述具體理由,應 命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 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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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