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5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華日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8年9月23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7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華日昇因妨害公務等31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附表各罪雖分別有得易科 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依同法第2 項規定,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原審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 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1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華日昇自民國97年2 月從澎 湖監獄假釋後,於10年間均守法守分,以自有住屋貸款購買 砂石車為業,希望能改善家中生活經濟,未料先因車禍導致 經濟陷入困頓,為了多賺點錢減輕負擔,卻接連犯下廢棄物 清理法,因體力與精神不堪負荷情況下,最終走回吸毒竊盜 之不歸路。抗告人至今已醒悟悔改,惟抗告人在106 至107 年間連續所為之犯行均遭法院論以一罪一罰,裁判刑期尚嫌 過苛,請給予抗告人自新機會,從輕定刑,使抗告人能儘早 出獄補償被害人,並且奉養年邁母親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 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 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 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 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 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 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 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 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 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 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 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715 號裁判要旨參照)。末按執行刑之量定, 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 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3 項等所定之 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 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 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華日昇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 至 20所示31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 至18(共29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8 32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 ,經本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115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各 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9 、11、12、15至17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得易科罰 金之罪,檢察官依受刑人於108 年9 月5 日提出之「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執聲卷第2 頁),就附 表所示31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6 月,係在各刑中最長期11月 以上,各刑合併刑期14年8 月以下,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 界限;亦未逾越原審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832號確定裁定 ,就附表編號1 至18所定其應執行刑11年,加計附表編號19
、20所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經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刑8 月,合計有期徒刑11年8 月之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 之適法行使,又抗告人本次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亦獲有較附表宣告刑總和減少有期徒刑3 年2 月 之利益。本院考量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4 、6 至8 所示之罪為施用毒品罪,屬危害個人身心健康之病患型犯罪 ,其多次施用行為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固然非重, 惟其陸續犯前揭施用毒品罪,足徵其毒癮之重,戒毒之意志 不堅,漠視法令禁制;編號1 至3 、5 、9 至14、16至20為 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竊盜部分之罪質相同,犯罪動機亦屬 類似,然犯罪時間已有間隔,且亦應斟酌每次竊盜犯行均各 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不同財產法益;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 15為妨害公務罪。是綜衡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數罪類型、 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 其犯罪應予之整體評價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審所定執行刑, 已屬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期,其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 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 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 目的均無違背,核屬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 無違誤。抗告意旨主張所犯各罪為同一時期之連續犯行,施 以一罪一罰始料未及,主張減輕刑罰云云,核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5 │107.01.29 │桃園地院 │107.03.21 │桃園地院 │107.05.01 │編號1至18 │
│ │ │月,如易科│ │107 年度桃│ │107 年度桃│ │曾經桃園地│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559 │ │簡字第559 │ │院108年度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聲字第1832│
│ │ │折算1日 │ │ │ │ │ │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為11│
│2 │竊盜 │有期徒刑6 │106.08.31 │桃園地院 │107.05.17 │桃園地院 │107.06.20 │年,抗告後│
│ │ │月,如易科│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經高院108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197 │ │簡字第197 │ │年度抗字第│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1156號裁定│
│ │ │折算1 日 │ │ │ │ │ │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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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 │有期徒刑6 │106.10.02 │桃園地院 │107.05.17 │桃園地院 │107.06.20 │編號19至20│
│ │ │月,如易科│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曾經桃園地│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197 │ │簡字第197 │ │院108年度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審簡字第22│
│ │ │折算1 日 │ │ │ │ │ │、401號判 │
├─┼───┼─────┼─────┼─────┼─────┼─────┼─────┤決定應執行│
│4 │毒品危│有期徒刑3 │107.02.11 │桃園地院 │107.07.19 │桃園地院 │107.08.14 │刑為8月確 │
│ │害防制│月,如易科│ │107 年度桃│ │107 年度桃│ │定。 │
│ │條例 │罰金,以新│ │簡字第946 │ │簡字第946 │ │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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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 │有期徒刑4 │106.08.23 │新竹地院 │107.06.13 │新竹地院 │107.07.09 │ │
│ │ │月,如易科│ │107 年度竹│ │107 年度竹│ │ │
│ │ │罰金,以新│ │北簡字第30│ │北簡字第30│ │ │
│ │ │臺幣1 仟元│ │5 號 │ │5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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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毒品危│有期徒刑4 │106.10.13 │桃園地院 │107.09.06 │桃園地院 │107.10.02 │ │
│ │害防制│月,如易科│106.12.04 │107 年度桃│ │107 年度桃│ │ │
│ │條例 │罰金,以新│ │簡字第775 │ │簡字第775 │ │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共2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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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毒品危│有期徒刑5 │106.12.17 │桃園地院 │107.09.06 │桃園地院 │107.10.02 │ │
│ │害防制│月,如易科│ │107 年度桃│ │107 年度桃│ │ │
│ │條例 │罰金,以新│ │簡字第775 │ │簡字第775 │ │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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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毒品危│有期徒刑5 │106.12.31 │桃園地院 │107.09.28 │桃園地院 │107.10.23 │ │
│ │害防制│月,如易科│107.03.30 │107 年度桃│ │107 年度桃│ │ │
│ │條例 │罰金,以新│ │簡字第1895│ │簡字第1895│ │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共2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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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竊盜 │有期徒刑7 │107.01.18 │桃園地院 │107.11.12 │桃園地院 │107.12.04 │ │
│ │ │月(共3 次│107.03.26 │107 年度易│ │107 年度易│ │ │
│ │ │) │107.03.27 │字第591 號│ │字第59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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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竊盜 │有期徒刑4 │106.09.04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 │月,如易科│106.09.13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罰金,以新│106.11.15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臺幣1 仟元│106.12.08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107.01.28 │ │ │ │ │ │
│ │ │(共5 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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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竊盜 │有期徒刑8 │106.10.03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 │月(共2 次│106.12.18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 │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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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竊盜 │有期徒刑7 │106.11.07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 │月 │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 │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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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竊盜 │有期徒刑2 │106.10.13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 │月,如易科│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罰金,以新│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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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竊盜 │有期徒刑6 │106.11.17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 │月,如易科│106.12.01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罰金,以新│107.02.14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共3次)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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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妨害公│有期徒刑11│106.12.20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務 │月 │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 │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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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竊盜 │有期徒刑9 │106.12.01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 │月 │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 │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 │ │號 │ │號 │ │ │
├─┼───┼─────┼─────┼─────┼─────┼─────┼─────┤ │
│17│竊盜 │有期徒刑10│106.11.13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 │月 │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 │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 │ │號 │ │號 │ │ │
├─┼───┼─────┼─────┼─────┼─────┼─────┼─────┤ │
│18│竊盜 │有期徒刑5 │107.03.24 │桃園地院 │108.04.12 │桃園地院 │108.05.14 │ │
│ │ │月,如易科│ │107 年度審│ │107 年度審│ │ │
│ │ │罰金,以新│ │訴字第1891│ │訴字第1891│ │ │
│ │ │臺幣1 仟元│ │號 │ │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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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竊盜 │有期徒刑4 │107.01.16 │桃園地院 │108.06.30 │桃園地院 │108.07.30 │ │
│ │ │月,如易科│ │108 年度審│ │108 年度審│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2、│ │簡字第22、│ │ │
│ │ │臺幣1 仟元│ │401 號 │ │401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20│竊盜 │有期徒刑6 │107.01.17 │桃園地院 │108.06.30 │桃園地院 │108.07.30 │ │
│ │ │月,如易科│ │108 年度審│ │108 年度審│ │ │
│ │ │罰金,以新│ │簡字第22、│ │簡字第22、│ │ │
│ │ │臺幣1 仟元│ │401 號 │ │401號 │ │ │
│ │ │折算1 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