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3387號
TPHM,108,上訴,3387,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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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晏



選任辯護人 陳敬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宏棋


原   審
指定辯護人 楊嘉馹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8 年9 月6 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442 號),提起
上訴。經核渠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
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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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