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2026號
TPHM,108,上訴,2026,2019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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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欣宏



選任辯護人 丁聖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記載:「柯欣宏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應更正為:「柯欣宏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然不影響全 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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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