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育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素貞律師
被上訴人 三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六七巷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游婷麟
~B 法 官 李君豪
~B 法 官 白光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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