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1928號
TPHM,108,上易,1928,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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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金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
易字第1245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75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洪金城(下稱被 告)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拘 役1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 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對被害人黃盈娟訛稱任何話語 ,本件證人黃盈娟、李國義均說謊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黃盈娟於警詢中證稱:伊當時駕車經過臺北市 ○○路0段、○○路0段口停等紅綠燈時,發現有人敲伊車窗 ,伊將車窗放下,發現陌生男子指著機車儀表板聲稱沒油了 ,又沒有帶錢包、證件,能不能給一點錢加油,伊心想要給 新臺幣(下同)100元去加油時,剛好警察前來協助,後續就 交給警察處理了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20756號卷第45、46 頁),於偵查中復證稱:當時有1位騎機車的男子,騎到伊駕 駛座車窗邊,敲伊車窗,等伊搖下車窗後,該男子稱機車沒 油,詢問伊可否給一點現金加油,伊當下還來不及反應,警 察就走到伊車窗邊詢問何事,伊告知警察後,警察即要求該 男子去路邊,伊就開車離去等語(見同上偵卷第103、104頁 )。
㈡證人即當場查獲被告之警員李國義於偵查中證稱:伊當時在 臺北市○○路、○○街口值勤,看到車號000-000 號機車在 第 2快車道逐步向停等紅燈之汽車詢問,伊即上前詢問機車 騎士要做什麼,該機車騎士稱機車沒油,要向其他用路人借 錢加油,伊請該機車騎士靠路邊停車,並要求出示證件,騎 士表示沒有帶證件,並趁隙騎車往○○路 0段轉○○路方向 逃逸,伊見狀使用無線電叫其他員警處理等語(見同上偵卷 第116頁);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伊當時在○○路2段執行 交通勤務,伊在○○路 0段與○○街口西北角,看到被告騎



機車在○○路 0段與○○街口東北角,騎到人行道上,後來 ○○路、○○路口紅燈時,被告騎下馬路,騎到○○路 0段 上,向停紅燈之汽車駕駛講話,伊覺得奇怪,就進入馬路由 西向東過馬路要詢問被告,當時被告正在跟第 2部駕駛交談 ,伊問被告何事,被告稱機車沒油,要向駕駛借50元加油, 伊即要求被告將車輛靠向路邊,伊與被告交談中,被告就慢 慢往○○路方向騎走,伊旋以無線電通報○○路、○○路口 之另1 位同事幫忙攔查…當時被告有比著儀表板看油表的地 方稱沒有油了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83至185頁)。 ㈢經核證人黃盈娟、李國義與被告均素不相識,毫無嫌隙仇怨 ,證人黃盈娟、李國義於偵查中及證人李國義於原審審理中 ,各經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均願具結作證,自係以 刑事責任擔保其等證詞之真實性,且證人黃盈娟嗣未受實質 損害,證人李國義復非本案承辦或移送之員警,衡情其等應 無甘冒偽證重責而蓄意虛捏事實以構陷被告之動機及必要; 又參酌證人黃盈娟、李國義就本案經過之事實,彼此或前後 證言均大致相符,苟非確有其事,其等焉有不約而同一致證 述相同情節之理,足認證人黃盈娟、李國義上開證詞,洵屬 信而有徵,應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
㈣此外,被告承認上開時間其機車油錶指針為零,事實上油箱 內有一些油等情,而上情亦經警拍攝照片2幀在卷可查(見同 上偵卷第51頁),而被告關於上開時地在快車道上向駕駛人 敲打玻璃之原因,辯稱:係為問路云云,然查被告因上開快 車道上敲打被害人門窗玻璃為警阻止,帶往路邊查問之時間 為107年8月15日上午 7時50分許,而被告於同日上許7時3分 許起即騎乘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抵該路口,並時有向在 該路口停等紅綠燈之民眾接觸後,又逆向行駛至人行道,復 將機車牽下馬路,返回臨時停車路段之情形,反覆有上開各 情,時至同日上午 7時47分許,以上開情狀滯留路口之時間 長達30分鐘以上,此有警員採證照片14張在卷可稽(見同上 偵卷第19至31頁),被告上開舉措顯與所辯為問路而敲打被 害人車窗有間,被告所辯不可採,是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前揭時、地,以機車沒有油為由,向被害人索取金 錢欲加油而未遂等情,洵堪認定。被告執上開情詞否認犯罪 ,其所辯均不可採,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第371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建鈺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廣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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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