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昌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10日所為107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86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李明昌透過網際網路認識許素鳳,其明知許素鳳為有配偶之 人,竟基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間某 日(起訴書略載為2、3月間某日),利用許素鳳前往其位於 屏東縣○○鄉○○路000巷0號住處房間過夜之機會,與許素 鳳以性器接合方式性交而相姦之。嗣因許素鳳之配偶吳昆峰 發現許素鳳與李明昌間之LINE對話紀錄,質問許素鳳後,提 出告訴,始偵悉上情。
二、案經吳昆峰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 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李明昌、許素鳳(此部分未經上訴而 已確定)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相姦、通姦罪,依上揭規定 為相牽連之案件,則原審法院(同案被告許素鳳住所之管轄 法院)對於被告李明昌所涉相姦部分,亦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證據能力之判斷: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包括被 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文書證據等),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得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 卷第65至67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 任何異議;復無事證顯示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被告 亦未提及警詢、偵訊或審理時,有不法取供或其他任何違反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情形,而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內容與其他 證據勾稽亦相符合。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 158條之2第1項及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 159條之5等規定,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李明昌固坦承有透過網際網路認識許素鳳 ,其明知許素鳳為有配偶之人,且曾與許素鳳有如附表所示 LINE對話紀錄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相姦犯行,辯稱: 我傳送LINE訊息只是在「打嘴砲」,許素鳳到屏東來找我, 未進入我的住處裡面,只是在外面等候我進去拿東西出來盡 地主之誼帶她去逛逛而已,我沒有與許素鳳相姦云云。辯護 人則辯以:1、許素鳳為對向犯,其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 ,不無可能出於其告訴業經撤回之交換條件,有推諉卸責之 可能,且因被告當時一直勸許素鳳回家、不要再傳簡訊等, 其對被告心懷怨懟,不無出於報復而誣指被告之嫌,又告訴 人吳昆峰之證述及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均不足以作為補強 證據;2、被告家中有客房,許素鳳縱曾借住於被告家中, 亦係住在該客房,未與被告同居一室等語。
(二)經查:
1、證人許素鳳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跟被告是在網路認識 ,我有於107年2月間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是以性器接合方式 發生性行為,地點是在被告屏東的家;附表所示內容,都是 我與被告間的對話,應該是在107年3、4月間的對話紀錄; 我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被告知道我有婚姻關係;我在被告 家,是跟被告住同一個房間,就是被告的房間,被告家人的 房間都在樓下,不會干擾;對話紀錄中,被告稱「如果你不 怕跟我的話就結束跟我吧」、「如果你怕你就好好待在這樣 的生活」(附表編號(四)、5),我稱「你現在是在逼我啊 」(附表編號(四)、6)、「就你這句話,我們不要結婚, 我看你要等我多久」(附表編號(三)、44)、「不知道誰說 過,可以不結婚,可以共同扶養小孩」(附表編號(三)、36 ),是被告想要我結束我現在的婚姻,跟他在一起;附表編 號(六)對話,是我還有衣服、浴巾、防曬乳在被告家,要去 跟他拿東西,是1件短袖上衣、1件長褲、1件胸罩、1件內褲 ,107年2月間去被告家過夜跟他發生性行為後留下的,因為 被告說107年3月間還要出去,所以才留1套衣服在他那邊, 被告說要去澎湖,我先到他家,再一起出發去澎湖,我不知 道我老公吳昆峰當時有把LINE對話紀錄複製下來等語(見原 審卷第35至38頁)。已明確證述其與被告透過網際網路認識 後,曾於107年2月間前往被告位於屏東縣之住處房間過夜之 際,有與被告以性器接合方式為性交,且相約於同年3月間 一起出遊澎湖,因而預先留下包括1套胸罩、內褲等物在被 告上址住處,並提及擬由其結束與目前配偶間之婚姻關係後
,改與被告共同生活等情不諱。
2、查許素鳳為有配偶之人,育有2名婚生子女,此觀個人基本 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所示甚明(見他4343卷第40 至42頁),於未見有何特殊情由之下,倘非果有其事,何必 自損名節、甘冒偽證罪責,且不顧自身家庭和諧、子女幸福 ,當庭虛偽證述其有出軌與被告通姦之理?徵諸證人即許素 鳳之配偶吳昆峰於原審審理時所證:107年3、4月間,許素 鳳說要跟她同學一起去澎湖玩,要先去屏東跟她同學會合, 叫我開車載她去桃園車站搭車,許素鳳搭高鐵南下,隔半小 時我再坐高鐵去臺中跟我朋友會合,我朋友開車載我去屏東 ,在被告住處附近等了1個多小時,看到許素鳳與被告走回 去被告住處,我當場在門外攔截,被告見狀直接跑進去住處 ,許素鳳則跑去別的地方,被告母親在家叫被告下來,後來 被告才下來,說他跟許素鳳沒有怎樣,只是朋友,許素鳳過 了約5、6日才回家,說要跟我離婚,我不跟她離婚,我有問 許素鳳有沒有跟被告上床發生性關係,許素鳳後來有承認, 應該是107年2月農曆過年初四、初五的時候,當時許素鳳說 要自己一個人去屏東玩,我就覺得怪怪的,她看到我拿LINE 對話內容,就承認與被告有發生性關係,後來許素鳳有跟我 說她的內衣、內褲留在被告家,還有保養品,要把這些東西 拿回來等語(見原審卷第25至28頁)。亦指訴許素鳳於107 年2月間確實有前往屏東,嗣於同年3、4月間其發現許素鳳 假藉與同學出遊澎湖,再前往屏東與被告見面,事發後許素 鳳有對其坦承曾與被告性交、要求與其離婚,並提及有將內 衣、內褲留在被告住處等情明確,核與許素鳳之上開證述洵 屬一致。遑論被告亦坦承確有透過網際網路認識許素鳳,且 曾經與許素鳳有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無訛,而觀諸其 二人之對話內容(見他4343卷第5至19頁、51至53頁),許 素鳳迭以「你真的會等我嗎」、「會要我嗎」、「你真的會 愛我一輩子」、「不知道誰說過可以不結婚,可以共同扶養 小孩」等語,傳達其與被告間之感情關係已非比尋常;猶有 甚者,被告自己亦以「你要賺錢養我嗎?」、「等你成為女 主人時……」、「如果妳不怕跟我的話就結束跟我吧」、「 我知道你是我想要的女人」、「因為你是我的女人我是你的 男人」等語相互呼應,可見被告當時確有與許素鳳私下發展 男女感情關係,且明顯已逾一般正常交往之分際。佐以許素 鳳確曾離家外出、自己隻身前往被告位於屏東縣○○鄉○○ 路000巷0號住處過夜乙情,已據被告於原審時供認在卷(見 原審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在此情況下,被告利用許素鳳 前往其住處房間過夜之機會,與許素鳳以性器接合方式而為
性交,亦無明顯悖乎情理之處。綜上以觀,足認許素鳳上開 證述真實不虛,應予採信。
3、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之理由:(1)反觀被告,其自始於 偵訊時即已表明與許素鳳沒有仇怨,並坦認許素鳳前往屏東 之時,其有提供住處讓許素鳳借住(見他4343卷第46頁)。 嗣於原審更進一步供明許素鳳當時係在其住處過夜乙情無誤 ,已如前述。詎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竟改口:許素鳳到屏 東來找我,未進入我的住處裡面,只是在外面等候我進去拿 東西出來云云(見本院卷第65頁),其說詞反覆,內情顯不 單純,已見其虛。況被告對其當時何以與許素鳳會有如附表 所示諸多內容親暱之對話紀錄,竟自始至終均未能為合理之 說明,僅空泛辯稱係在「打嘴砲」云云,難認屬實。相較之 下,益徵證人許素鳳之證述為可採。被告空言否認犯罪,顯 屬畏罪卸責之詞,委不足採;(2)所謂補強證據,非以證明 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共犯所供非 屬虛構,足以擔保其所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 以佐證者,縱非直接證據,但以此項證據與共犯之供述為綜 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 。證人許素鳳對於被告而言,固屬對向共犯,惟依上揭事證 ,足以佐證其所述真實不虛,業經本院論述如前,辯護人認 欠缺補強證據云云,洵有誤會;(3)查許素鳳前往被告住處 過夜,是入宿被告房間,而與被告同居一室,已據許素鳳結 證在卷,亦見前述。又依附表編號(六)、(七)所示通訊內容 ,可知許素鳳於事發後,於聯繫擬至被告住處取回其私人物 品之際,迭稱「東西拿了我就走了,因為我也不想跟你多說 」、「其他的不用說了」、「我去你家跟你媽拿」等語,堪 認當時已決定結束與被告間之不倫關係,未見有何明顯眷戀 怨懟或要求與被告見面之意。辯護人徒謂:許素鳳縱曾借住 被告家中,亦係住在客房,未與被告同居一室;許素鳳因對 被告心懷怨懟,不無出於報復而誣指被告之嫌。另憑空臆測 許素鳳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可能出於其告訴業經撤回之 交換條件云云,均難認有據,不足以撼動本院基於上揭事證 所為之事實認定。
(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論罪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原審以被告 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婚姻,破壞家庭圓滿 幸福,且犯後飾詞否認,未見悔意,態度甚差,兼衡其職業 身分及資力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
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二)被告猶執陳詞,矢口否認犯行,提起本件上訴,惟所辯均不 足採,業經本院論駁如上。從而,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 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偵查起訴,檢察官黃建麒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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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傳送、接受者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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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107年3月6日 │李明昌←許素鳳│你真的會等我嗎 │
│ │ │13時11分 │ │會要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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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13時11分│李明昌→許素鳳│時間我說過 │
│ │ │ │ │當初我說的六月 你自己說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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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日13時12分│李明昌←許素鳳│他不在了 │
│ ├─┼──────┼───────┼──────────────────┤
│ │4 │同日13時13分│李明昌→許素鳳│昨天你也說了 │
│ │ │ │ │我接受問題不是問題 │
│ │ │ │ │要怎麼面對處理解決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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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日13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你真的會愛我一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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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日13時16分│李明昌→許素鳳│你目前沒處理好你說這些我怎麼回應你 │
│ │ │ │ │你敢我就敢 │
│ ├─┴──────┴───────┴──────────────────┤
│ │ …… │
│ ├─┬──────┬───────┬──────────────────┤
│ │7 │同日13時33分│李明昌←許素鳳│沒 │
│ ├─┼──────┼───────┼──────────────────┤
│ │8 │同日13時41分│同上 │你忙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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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日13時43分│李明昌→許素鳳│現在情形是怎樣 │
│ │ │ │ │不要跟我說沒 │
│ ├─┼──────┼───────┼──────────────────┤
│ │10│同日13時52分│同上 │你到底懂不懂阿 │
│ ├─┼──────┼───────┼──────────────────┤
│ │11│同日13時53分│李明昌←許素鳳│懂 │
│ ├─┼──────┼───────┼──────────────────┤
│ │12│同日13時54分│李明昌→許素鳳│懂甚麼 │
│ ├─┼──────┼───────┼──────────────────┤
│ │13│同日13時55分│同上 │你們去工地了沒 │
│ ├─┼──────┼───────┼──────────────────┤
│ │14│同日13時57分│李明昌←許素鳳│我沒去 │
│ │ │ │ │在宿舍 │
│ ├─┼──────┼───────┼──────────────────┤
│ │15│同日13時57分│李明昌→許素鳳│你一個 │
│ ├─┼──────┼───────┼──────────────────┤
│ │16│同日13時58分│李明昌←許素鳳│嗯 │
│ ├─┼──────┼───────┼──────────────────┤
│ │17│同日13時58分│李明昌→許素鳳│所以現在你得決定是怎麼樣 │
│ │ │ │ │我可以知道嗎? │
│ ├─┼──────┼───────┼──────────────────┤
│ │18│同日13時59分│李明昌←許素鳳│好,我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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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 │107年3月7日 │李明昌→許素鳳│你在哪裡 │
│ │ │22時8分 │ │房間嗎? │
│ │ │ │ │還是客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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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22時8分 │李明昌←許素鳳│客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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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日22時9分 │李明昌→許素鳳│他呢 │
│ ├─┼──────┼───────┼──────────────────┤
│ │4 │同日22時8分 │李明昌←許素鳳│客廳 │
│ ├─┼──────┼───────┼──────────────────┤
│ │5 │同日22時9分 │李明昌→許素鳳│沒在念你啊 │
│ │ │ │ │刪除紀錄好嗎? │
│ ├─┴──────┴───────┴──────────────────┤
│ │ …… │
│ ├─┬──────┬───────┬──────────────────┤
│ │6 │同日22時14分│李明昌→許素鳳│你不怕他找我們嗎? │
│ ├─┼──────┼───────┼──────────────────┤
│ │7 │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不會 │
│ ├─┼──────┼───────┼──────────────────┤
│ │8 │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怎說 │
│ ├─┼──────┼───────┼──────────────────┤
│ │9 │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他要忙,而且我也說好了 │
│ │ │ │ │我騙他要去澎湖 │
│ ├─┴──────┴───────┴──────────────────┤
│ │ …… │
│ ├─┬──────┬───────┬──────────────────┤
│ │10│同日23時32分│李明昌→許素鳳│隨便了 │
│ │ │ │ │到這種地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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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同日22時32分│李明昌←許素鳳│我還不想那麼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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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同日22時33分│李明昌→許素鳳│沒關係 │
│ ├─┼──────┼───────┼──────────────────┤
│ │13│同日22時33分│李明昌←許素鳳│嗯 │
│ ├─┼──────┼───────┼──────────────────┤
│ │14│同日22時33分│李明昌→許素鳳│我知道你要為了妹妹想 │
│ │ │ │ │我要的你自己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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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同日22時35分│李明昌←許素鳳│好 │
│ ├─┼──────┼───────┼──────────────────┤
│ │16│同日22時35分│李明昌→許素鳳│不勉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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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同日22時36分│李明昌←許素鳳│我在慢慢的幫你實現 │
│ ├─┼──────┼───────┼──────────────────┤
│ │18│同日22時36分│李明昌→許素鳳│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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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同日22時36分│李明昌←許素鳳│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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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同日22時36分│李明昌→許素鳳│如果不行幫我實現你也要跟我說 │
│ │ │ │ │刪除紀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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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 │107年3月8日 │李明昌→許素鳳│那你不要在講一些話刺激他了好不好 │
│ │ │22時1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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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22時13分│李明昌←許素鳳│好 │
│ │ │ │ │我答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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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日22時14分│李明昌→許素鳳│如果他沒在提離婚了呢 │
│ ├─┼──────┼───────┼──────────────────┤
│ │4 │同日22時14分│李明昌←許素鳳│不可能 │
│ │ │ │ │那你要早點睡好嗎 │
│ │ │ │ │親愛的 │
│ ├─┼──────┼───────┼──────────────────┤
│ │5 │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你哥你爸你姐都知道了嗎? │
│ ├─┼──────┼───────┼──────────────────┤
│ │6 │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不知道 │
│ ├─┼──────┼───────┼──────────────────┤
│ │7 │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我12點睡 │
│ ├─┼──────┼───────┼──────────────────┤
│ │8 │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嗯 │
│ ├─┼──────┼───────┼──────────────────┤
│ │9 │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你不怕嗎? │
│ ├─┼──────┼───────┼──────────────────┤
│ │10│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嗯 │
│ ├─┼──────┼───────┼──────────────────┤
│ │11│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他們知道的話會怎樣 │
│ ├─┼──────┼───────┼──────────────────┤
│ │12│同日22時15分│李明昌←許素鳳│不會 │
│ ├─┴──────┴───────┴──────────────────┤
│ │ …… │
│ ├─┬──────┬───────┬──────────────────┤
│ │13│同日23時21分│李明昌←許素鳳│我也可以 │
│ ├─┼──────┼───────┼──────────────────┤
│ │14│同日23時22分│李明昌→許素鳳│反正過12點我報備 │
│ ├─┼──────┼───────┼──────────────────┤
│ │15│同日23時22分│李明昌←許素鳳│不管,那我也可以 │
│ ├─┼──────┼───────┼──────────────────┤
│ │16│同日23時23分│李明昌→許素鳳│你屁啦 │
│ ├─┼──────┼───────┼──────────────────┤
│ │17│同日23時23分│李明昌←許素鳳│你怎樣做,我就怎樣 │
│ ├─┼──────┼───────┼──────────────────┤
│ │18│同日23時23分│李明昌→許素鳳│你要賺錢養我嗎? │
│ │ │ │ │不然你去外面闖 │
│ ├─┼──────┼───────┼──────────────────┤
│ │19│同日23時23分│李明昌←許素鳳│賺錢比較大尾嗎 │
│ │ │ │ │那我自己賺 │
│ ├─┼──────┼───────┼──────────────────┤
│ │20│同日23時23分│李明昌→許素鳳│不是大尾 │
│ ├─┼──────┼───────┼──────────────────┤
│ │21│同日23時24分│李明昌←許素鳳│不用你養我 │
│ │ │ │ │一樣大 │
│ ├─┼──────┼───────┼──────────────────┤
│ │22│同日23時24分│李明昌→許素鳳│好啊 │
│ │ │ │ │那賺的比我多再來 │
│ ├─┼──────┼───────┼──────────────────┤
│ │23│同日23時24分│李明昌←許素鳳│幹 │
│ │ │ │ │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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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同日23時24分│李明昌→許素鳳│幹屁阿 │
│ ├─┼──────┼───────┼──────────────────┤
│ │25│同日23時24分│李明昌←許素鳳│你說過的 │
│ ├─┼──────┼───────┼──────────────────┤
│ │26│同日23時24分│李明昌→許素鳳│事實 │
│ ├─┼──────┼───────┼──────────────────┤
│ │27│同日23時25分│李明昌←許素鳳│你怎樣做我就怎樣做 │
│ │ │ │ │你還要說什麼嗎 │
│ ├─┼──────┼───────┼──────────────────┤
│ │28│同日23時25分│李明昌→許素鳳│小姐 那事因為這樣你才會懂的去感受到 │
│ │ │ │ │人家的痛 │
│ ├─┼──────┼───────┼──────────────────┤
│ │29│同日23時26分│李明昌←許素鳳│對啊,你會這樣說 │
│ │ │ │ │那你自己做好 │
│ ├─┼──────┼───────┼──────────────────┤
│ │30│同日23時26分│李明昌→許素鳳│好 │
│ │ │ │ │這些問題 │
│ ├─┼──────┼───────┼──────────────────┤
│ │31│同日23時26分│李明昌←許素鳳│我不管,你怎麼做我學你 │
│ ├─┼──────┼───────┼──────────────────┤
│ │32│同日23時27分│李明昌→許素鳳│等你成為女主人時就成立 │
│ ├─┼──────┼───────┼──────────────────┤
│ │33│同日23時27分│李明昌←許素鳳│還有人這樣的喔 │
│ │ │ │ │那我們交往都可以隨便嗎 │
│ ├─┼──────┼───────┼──────────────────┤
│ │34│同日23時27分│李明昌→許素鳳│雞講的 │
│ ├─┼──────┼───────┼──────────────────┤
│ │35│同日23時27分│李明昌←許素鳳│好啊 │
│ ├─┴──────┴───────┴──────────────────┤
│ │ …… │
│ ├─┬──────┬───────┬──────────────────┤
│ │36│同日23時31分│李明昌←許素鳳│不知道誰說過,可以不結婚,可以共同扶│
│ │ │ │ │養小孩 │
│ │ │ │ │現在呢 │
│ ├─┼──────┼───────┼──────────────────┤
│ │37│同日23時32分│同上 │還不是在逼婚 │
│ ├─┼──────┼───────┼──────────────────┤
│ │38│同日23時32分│李明昌→許素鳳│沒有在逼婚 │
│ ├─┼──────┼───────┼──────────────────┤
│ │39│同日23時32分│李明昌←許素鳳│算了 │
│ ├─┼──────┼───────┼──────────────────┤
│ │40│同日23時32分│同上 │晚安 │
│ ├─┴──────┴───────┴──────────────────┤
│ │ …… │
│ ├─┬──────┬───────┬──────────────────┤
│ │41│同日23時33分│李明昌→許素鳳│哪一點我在逼你了 │
│ ├─┼──────┼───────┼──────────────────┤
│ │42│同日23時33分│李明昌←許素鳳│什麼時間不等人 │
│ ├─┼──────┼───────┼──────────────────┤
│ │43│同日23時33分│李明昌→許素鳳│事實 │
│ │ │ │ │時間本來就不等人 │
│ ├─┼──────┼───────┼──────────────────┤
│ │44│同日23時33分│李明昌←許素鳳│好 │
│ │ │ │ │就你這句話,我們不要結婚,我看你要等│
│ │ │ │ │我多久 │
│ ├─┼──────┼───────┼──────────────────┤
│ │45│同日23時35分│李明昌→許素鳳│小姐 │
│ │ │ │ │這種威脅 言詞自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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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 │107年3月9日 │李明昌→許素鳳│反正 路 怎樣走就怎樣走 │
│ │ │20時16分 │ │ │
│ ├─┼──────┼───────┼──────────────────┤
│ │2 │同日20時16分│李明昌←許素鳳│嗯 │
│ ├─┼──────┼───────┼──────────────────┤
│ │3 │同日20時16分│李明昌→許素鳳│我要告訴你 我現在重擔 在我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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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日20時16分│李明昌←許素鳳│嗯 │
│ │ │ │ │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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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日20時17分│李明昌→許素鳳│如果 妳不怕跟我的話就結束跟我吧 │
│ │ │ │ │如果你怕你就好好待在這樣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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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日20時17分│李明昌←許素鳳│你現在是 │
│ │ │ │ │在逼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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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日20時17分│李明昌→許素鳳│我不想在起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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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日20時18分│同上 │你自己衡量 │
│ │ │ │ │對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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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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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日20時20分│李明昌←許素鳳│還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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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同日20時20分│李明昌→許素鳳│還是跟你說聲抱歉 │
│ │ │ │ │我知道你是我想要的女人 │
│ │ │ │ │但相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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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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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同日20時25分│李明昌→許素鳳│妳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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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同日20時26分│李明昌←許素鳳│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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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同日20時27分│李明昌→許素鳳│你可以跟他一起扶持 │
│ │ │ │ │為何我就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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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同日20時27分│李明昌←許素鳳│不是不行 │
│ │ │ │ │是時間還沒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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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 │某日星期三 │李明昌→許素鳳│我等一下 五點打給你 │
│ │ │16時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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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16時23分│同上 │因為你是我的女人我是你的男人 │
│ │ │ │ │我是要你告訴我親口告訴我 │
│ │ │ │ │下定決心的就放手一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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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日16時32分│同上 │已讀不回是怎樣你想睡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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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 │107年4月29日│李明昌←許素鳳│東西不用寄了 │
│ │ │17時53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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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17時54分│同上 │過兩天會下去台東,在過去拿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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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日17時55分│同上 │化妝台裡有一瓶防曬,還有浴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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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日17時56分│同上 │一起拿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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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日18時4分 │同上 │跟我的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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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日18時5分 │同上 │那個壁貼有訂了,5月中會到貨記得取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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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日18時20分│李明昌→許素鳳│帳號給我 我直接用匯的 │
│ │ │ │ │還有地址給我 │
│ │ │ │ │我直接用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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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日18時22分│李明昌←許素鳳│不用麻煩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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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日18時23分│同上 │東西拿了我就走了,因為我也不想跟你多│
│ │ │ │ │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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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同日18時24分│李明昌→許素鳳│我還是用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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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 │某日0時38分 │李明昌→許素鳳│我不知道是對還是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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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日0時39分 │同上 │我不知道會不會後悔 │
│ │ │ │ │但是我知道一點 │
│ │ │ │ │那個家需要的是你 │
│ │ │ │ │我還是一句 │
│ │ │ │ │回家吧 │
│ │ │ │ │不要在這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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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日0時40分 │同上 │我不會在傳也不會已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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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日0時40分 │李明昌←許素鳳│東西呢 │
│ ├─┼──────┼───────┼──────────────────┤
│ │5 │同日0時40分 │李明昌→許素鳳│我明後天寄給你 │
│ │ │ │ │還有帳號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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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日0時42分 │李明昌←許素鳳│東西我要南下在去拿,其他的不用說了 │
│ │ │ │ │家回不回是我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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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日0時43分 │李明昌→許素鳳│我不可能在跟你見面 │
│ │ │ │ │我還是告訴你 │
│ │ │ │ │回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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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日0時44分 │李明昌←許素鳳│好,我去你家跟你媽拿交給你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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