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上更一字,106年度,33號
TPHM,106,重上更(一),33,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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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秋育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周金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
訴字第279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469號),提起上訴,經判
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呂秋育部分撤銷。
呂秋育無罪。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同案被告宋國榮(下稱被告)、被告呂秋育前為夫妻(原審 判決後,被告宋國榮於民國107年7月3 日死亡,業經本院為 不受理判決),而同案被告宋國榮自90年12月14日起擔任址 設桃園縣○○鄉○○村○○○路0○0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勁錸公司)」之董事長,被告呂秋育則自90年12 月14日起先後擔任勁錸公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與執行副 總經理,均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渠等為購 買土地及相關設備,作為增設勁錸公司第二廠區之用,即自 93年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15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勁 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止,以勁錸公司名義,分別向如原 審附表所示之盧光煒等債權人共借款新臺幣(下同)389,63 9,494 元,並出具聲明書證明上開借款之真實性。然渠等均 明知依法應將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 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竟為隱匿勁錸公司積欠 上開款項之訊息,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聯 絡,於上開借款期間內,共同故意遺漏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 不為記錄,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勁錸公司資產 負債表,致使勁錸公司歷年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影 響投資人及債權人之權益。嗣於98年間某日,因同案被告宋 國榮、被告呂秋育多次以勁錸公司名義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 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而經債權人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始悉上情。後經勁錸公司



簽證會計師多次要求,且因勁錸公司於案發後已陸續清償部 分上開借款,始將其餘未清償之借款共207,787,291 元,列 於勁錸公司100 年度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科目中之「其他短 期借款」。因認被告呂秋育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4款之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 。
㈡同案被告宋國榮、被告呂秋育為勁錸公司之負責人,未將如 附表所示之民間借款記入資產負債表內,致勁錸公司93年至 97年、99年之資產負債表均生不實結果,因認被告呂秋育就 此部分亦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 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刑事訴訟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又自另一角度言之,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Presum ption of Innocence),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 證據,此即學理所謂之提出證據責任(Burden of Producin g Evidence),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以踐履其說服責 任(Burden of Persuasion,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參照 ),使法院之心證達於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 e Doubt )之確信程度,始能謂舉證成功,否則即應由檢察 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而諭知被告無罪,此乃檢察官於刑事 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之「結果責任」所 當然。另外,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此即被 告之不自證己罪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 tion),被告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 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其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 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 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 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 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 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舉證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舉 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 證責任有別。
三、檢察官認被告呂秋育涉有前開犯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宋國



榮、被告呂秋育之供述、證人黃健豪、吳坤樹林幹民、張 怡萱、許文祥盧光煒等人之證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 98年10月15日製作之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 日簽立之聲明書、勁錸公司100 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 報告、勁錸公司97至99年度之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勁錸公司93至100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為其 主要論據。
四、就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㈠訊據被告呂秋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自99年4月9日 起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並有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 惟堅詞否認有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被告呂秋育辯稱:附表所示之債權人 幾乎都是宋國榮的朋友或客戶,我們是以開支票的方式借款 以周轉資金,幾乎都是公司名義的支票,因為97年間有金融 風暴才會去借款,如果支票到期就會還款或展延,財務報表 可能會因為小科目彙整成大科目,所以呈現出來會被簡化, 而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也只是請債權人登 記,勁錸公司當時都被債權人控制,我們無法反應,還逼著 伊幫不簽名的債權人簽聲明書,而且事後我們還有請別的會 計師幫忙查帳,只是因為當時會計似乎有跟債權人串通,帳 目有重複記載,而且101年7月工廠火災,資料都沒有,所以 後來確認金額也很困難;且98年9月24日至99年3月間,都是 債權人把持公司等語。辯護人並以:勁錸公司實際對外借款 金額並未達389,639,494 元,且檢察官未舉證證明附表所示 之借款數額究竟是何時開始產生、歷年借款數額變動情形為 何,舉證顯有不足,又勁錸公司會計人員有將勁錸公司歷年 負債情形如實記載,縱會計人員記載之科目與檢察官認定應 記載之科目不同,但均有將歷年負債情形如實記載,被告自 98年9 月21日後亦未參與會計帳務處理,自無故意不為記錄 之情形等語。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定之;而公司法 第8條第1項則明訂: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 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 示為之,民法第553條第1 項、第2項規定甚明。經查,勁錸 公司98年度之董事長為同案被告宋國榮,而勁錸公司於99年 3月30日董事會改選陳秀英為董事長,惟陳秀英於99年4 月8 日辭任董事長,勁錸公司復於99年4月9日董事會改選被告呂 秋育為董事長,勁錸公司又於99年9月15 日董事會改選董事



長為蔡境庭乙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宋國榮)願任 同意書、董事長(宋國榮)願任同意書、蓋、勁錸公司99年 3月30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99年3月3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 、呂秋育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陳秀英99年4月8日董事長辭職 書、蔡境庭之董事長願任同意書附卷可參(見勁錸公司案卷 第119 至127、94頁正反面、98至101、57至61、70、73至74 頁反面、35、39頁反面、41至44頁反面、88頁反面至89頁) 。是勁錸公司98年間之董事長為同案被告宋國榮,被告呂秋 育自99 年4月9日至99年9月14日止擔任勁錸公司之董事長。 另被告呂秋育於警詢時自承自94年升任執行副總,直到99年 1月20 日製作警詢時均是擔任執行副總,底下包含財務、廠 務、業務3部門,99年3 月升任董事長等語(見100年度他字 第4289號卷第23頁正反面、38頁);於偵查亦供稱98年度確 實擔任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綜合管理勁錸公司之財務 、業務等部門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48頁)。 又商業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業之決 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按即每年2月底前)辦理 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 個半月;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 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6 條前 段、修正前第65條、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財務 報表之編製,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 月內即次年度2月底前為之;是勁錸公司原則上於99年2月底 前,至遲亦應於99年3月15 日前,應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 斯時被告呂秋育則為勁錸公司之執行副總經理,故於勁錸公 司出具98年度財務報表時,其為勁錸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乙節 ,應堪認定。
㈢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即證人黃健豪於警詢、偵查 時陳稱:98年間確有接受張美華之委託而查核勁錸公司財務 狀況,因查核過程發現無法完整瞭解勁錸公司整個負債狀況 ,故與張美華重新簽立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由債權人親自 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再出具聲明書,統計民間借款之數 額後,再由宋國榮出具聲明書,而製作彙總明細等語(見10 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56至58、134至136 頁),另廣信益 群會計師事務所係受張美華所託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時, 發現勁錸公司各銀行支票簿之存根聯筆數很多,但記錄開票 日期、開票對象及金額並不確實完整,且會計人員也未將所 有開票交易逐一確實入帳,致原執行協定程序中關於核對支 票存根用以統計應付票據明細之協定程序無法有效執行,而 改為執行替代程序,亦即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債權人親自 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



對,關於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查核原 始資金證明,應加以備註,再取得債權人出具之書面聲明書 ,並由債權人委員會委託之見證人簽章核對等事實,亦有98 年10月27日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附卷可證(見100 年度他字 第4289號卷第61至62頁),並有葛守民楊盛充張枝盛許茗貴許德峰出具之詢證函、詢證回函、聲明書在卷可證 (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65至74 頁),而廣信益群會 計師事務所核對統計後之民間借款數額,有製作彙總明細, 備註欄註明未簽立聲明書及由被告呂秋育代簽聲明書之情形 ,並經同案被告宋國榮於98年10月29日簽立聲明書確認民間 借款總額等節,固亦有彙總明細、宋國榮98年10月29日出具 之聲明書在卷可憑(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89至91 頁 ),另附表編號14之債權人楊盛充於98年12月7 日已放棄對 勁錸公司之債權並無異議,有楊盛充於詢證回函下方手寫註 記影本1紙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二第97頁);附表編號3 之債權人張枝盛於原審證稱:98年9月21 日跳票後過幾天, 有去監管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期間是1、2個月,這段期間 也有清償一些利息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三第5 頁反面)。亦 即,98年度會計年度終了時,因楊盛充對於勁錸公司已無債 權,部分債權人也有獲得清償部分利息,此部分即毋須計入 借款科目內,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科目 之「短期借款」,係以附註方式註記「其他短期借款」金額 尚為207,787,291元,並註明「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公司 經營者有向民間借貸資金,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介入協助 調查,唯實際金額仍無法明確得知,經與法院判決函、和解 協議書及核對還款明細,估算債務金額為207,787,291 元」 (見卷內之勁錸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第4 、13、16頁),然前開民間借款之總額既未將所有開票交易 逐一確實入帳,而是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債權人至勁錸公 司提示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付票據金額核對,則關 於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究竟為何?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查核 原始資金證明時,僅是由債權人出具書面聲明書證明相關借 款金額,則其計算基礎即有疑義,此觀諸證人張枝盛於98年 12月7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時供述:陸陸續續借給他們2,0 00多萬元,宋國榮呂秋育等開立的3,900 多萬元本票擔保 ,其中包含1,900萬元利息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48 背面 、49頁),於原審審判時證述:本金大概2,000 多萬元等語 (見原審卷㈢第4頁);證人許茗貴於98年12月11 日則供述 :自97年8、9月陸續借款予上訴人等約3,500 萬元,他們陸 續還約2,200萬元,目前約有1,300萬元債權。98年10月間,



宋國榮交付3,600萬元本票供擔保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4 背 面、55 頁),則證人張枝盛所供借款數額為2,000多萬元, 開立3900多萬元之本票擔保,證人許茗貴供述於97年8、9月 陸續借予勁錸公司3,500萬元,尚餘1,300萬元,先前卻交付 3600萬元之本票供擔保等節,上開2 位證人等之證述與附表 編號3 所載借款數額為39,985,500元,不相符合;證人許茗 貴之金額亦與附表編號35所載之35,244,000元迥異,致起訴 書其他部分所載之金額是否正確,即非無疑,從而,關於勁 錸公司與債權人之借款金額僅憑債權人單方面出具之聲明書 證明有無借款予勁錸公司、其借款金額多寡,是否可據此證 明勁錸公司確實之借款金額及有無借款等情,客觀上已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
㈣證人黃健豪於警詢時陳稱:債權人當時至勁錸公司提示債權 憑證時,是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為依據 來核對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 第57頁);於原審陳稱:勁錸公司當時協助查核之窗口為呂 秋育,印象中呂秋育提供的是有票據日期的明細,但沒有辦 法肯定是否為統計表或明細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83 頁) ,參酌被告呂秋育於警詢陳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是勁錸 公司在98年9月21 日跳票以後,為了開債權人會議臨時編的 ,並不是正統會計帳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98號卷第24 頁),並有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期:98年 9月24日,下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附卷可憑(見100年度 他字第4289號卷第12頁反面),顯見證人黃健豪僅係依前開 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作為比對債權金額之依據,且無法確認 是否為統計表或明細等情,經核與同案被告宋國榮於本院前 審審理時自承:伊並未正確統計等語互核大致相符(見本院 前審卷二第113 頁),而被告呂秋育亦稱與附表編號23、27 、44、52之債權人(即穎岱國際技術、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大同化工、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係因勁錸公司向外部債 權人借款時,勁錸公司會支付客票做為借款之擔保,再開立 票據給提供客票之廠商等情,經核生吉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 傅裕勝於偵查及原審均陳稱確實有跟勁錸公司互開公司票, 支票到期日會錯開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6082 號卷二第80 至83頁、原審訴字卷二第183至186頁),故勁錸公司與上述 廠商間亦有互開票據之情形;而證人傅裕勝另於原審陳稱: 現在手上還有勁錸公司的票據,但後來開的票都跳票,還在 伊手上,要看勁錸公司怎麼處理,生吉化工後來也信用破產 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86 頁),是以本案關於勁錸公司 相關財務帳冊之記載,並非單純僅涉及借款之事由,尚有與



其他廠商互開支票或提供客票之方式開票據等交換票據之情 事,是關於勁錸公司就其所開立之票據及其記載方式以觀, 並未能確認確切之債權金額何部分究係借款或互開票據之情 形,於此情形下,證人黃健豪於勁錸公司之票據存根資料不 完整、且公司會計人員亦未將所有開票交易逐一入帳,復又 有互開支票或提供客票等交換票據之情事,則依據被告呂秋 育提供之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所查核之借款金額是否與實際 借款相同?有無遺漏或以其他開票交易之方式入帳?勁錸公 司實際借款之債權金額究竟為何?上開98 年9月24日之民間 借款債權統計表其上所載之債權金額是否正確無誤?有無借 用其他科目記載?得否作為核對前揭債權金額之依據?等情 ,客觀上即有疑義。
㈤而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送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查核,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查核報告,內容為「勁 錸公司與銀行間之貸款訂有若干限制條款,惟98年度曾多次 違反該等條款,並有延滯還款情形,銀行要求須立即清償全 部債務,包含貸款餘額及應計利息,勁錸公司管理階層雖已 向銀行方面提出展期請求,惟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尚未獲定論 ,另勁錸公司於98年度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 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法確認其性 質為何,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已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著手進 行調查公司之債權及債務問題,惟仍無法確定其債務金額, 再者,與供應商之交易條件,由信用交易改為現金交易,上 揭揭露事實可能影響公司之繼續經營,但未於財務報表中揭 露」,有勁錸公司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德興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98年及97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 告書附卷可參(見原審訴字卷一第239頁、100年度他字第42 89號卷第93至94頁)。是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經會 計師查核後,認勁錸公司於98年間期間曾多次以支票、匯款 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無 法確認其性質為何,則財務報表所揭露之事項既無法確認其 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為何、亦無法確定其債務金額 之範圍;而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之前言亦載明「本會計師並非 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因此不對勁錸公司之財務報表 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提供任何程度之保證。」、「本報告及隨 附附件係謹供委託人瞭解及評估勁錸公司截至98年9月30 日 止公司淨值,公股東買賣股權定價之參考…請勿擴大解釋為 與勁錸公司財報整體有關…」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他字第4289 號卷宗第80頁),顯見該報告並非採用 法定的查核程序,其報告亦不保證任何勁錸公司實際之債務



狀況,故該查核報告之結果無法做為勁錸公司實際債務情況 之依據;被告呂秋育雖另請會計師曾祺雯重新計算實際債權 金額,其計算結果為270,621,978 元,有被告呂秋育提出之 勁錸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額與實際債權額整理表附卷可參( 見101年度偵字第7469 號卷第27至29頁),證人曾祺雯亦曾 到庭證述其係於99、100 年間受託計算債權金額,並說明其 計算方式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9至143頁),然依前所述, 勁錸公司之公司帳記載本非正確,證人曾祺雯於原審亦陳稱 :本件有比對銀行收支紀錄,以債權人手上所持有的票據計 算利息及利率,但因為本件所開具之票據可能在各債權人之 間流通,所以原本取得票據之人可能並非提示票據之人,當 時是以單利計算去推斷利率……部分債權人也有主張是現金 ,金流上就找不到紀錄……是銀行端資料跟票據資料無法核 對時,才會去翻勁錸公司之帳冊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3 9頁正反面、140頁反面、141 頁反面),故依證人曾祺雯計 算之方式以觀,亦有推估或無法比對之部分;此外,勁錸公 司於101年7月7 日發生火災,相關公司資料及財務報表均燒 燬乙節,有勁錸公司101年7月27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相關 報導及火災照片2張附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7469號卷第 191至195頁),足見相關帳冊資料部分既已滅失,已無從計 算並比對究竟借款之金額為何。準此以觀,本案既欠缺足資 比對之相關證據證明,自無從確認勁錸公司於98年度之資產 負債表及財務報表上所登載之事項究竟何部分為真實、有無 遺漏或以其他資產之名目作為登載財務報表之方法,已難為 不利被告呂秋育之認定。
㈥又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吳坤樹於警詢陳稱:德興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有替勁錸公司辦理98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報 表之簽證,評估後認為勁錸公司稅簽部分沒問題,但財簽部 分發現公司債權、債務部分,包括了民間借款有很多資金是 去向不明及銀行融資部分有延滯還款情形,因勁錸公司民間 借款大部分都不是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之供應商,而在民間 借款帳載部分,其應付票據明細大部分都是支付給個人,詢 問過宋國榮呂秋育後才知道是向民間借款之金額,且應付 票據及帳款金額實際上應該是支付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款項 ,經核對帳證、傳票、憑證、銀行存摺、支存帳單做一詳查 後,發現許多資金流向與公司業務無關,而是支付給個人, 所以認定公司有隱匿資產負債之問題,宋國榮呂秋育亦坦 承有關民間借貸部分,沒有列在公司財務報表中,且宋國榮 稱這些金額都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又經查核勁錸公司之資產 負債表,公司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合計僅有81,845,613元,



經詢問公司管理階層,並從勁錸公司資金去向支付給非進貨 關係人,以及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民間借款調查表 ,再依據帳載利息支出高於向銀行貸款核算金額,所以才研 判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75至77頁)。於偵查中陳稱:德興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有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之財報及簽證,但因 為有些事項無法在財務報表表明,所以出具保留意見書,也 就是勁錸公司付款不正常、開立支票的對象均非進貨對象, 金額又龐大,且98年度有債權人委託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 就特定目的進行查核,因為勁錸公司無法確認金額,從財報 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筆民間借款等語(見100 年度他 字第4289號卷第127至130頁),是依證人吳坤樹上開證述, 可知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簽 證時,關於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部分並無法確認金額,自財 報上亦無從認定有如何之民間借款或還款等情,而民間借款 是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情,亦是依據所載利息支出高於 向銀行貸款核算之金額,始經證人研判尚有其他借款未經登 入公司財務報表,然關於利息支出之部分,其本金發生之法 律上原因究係為何?關於借款部分是否有透過其他之科目或 項目償還、記載,或尚有其他開立支票而以票質借等方式, 並無法經由上揭財報之內容予以判斷,證人亦證稱尚有其他 事項無法在財務報表表明等語,已如前述,故是否得單以報 表內之利息支出高於向銀行貸款乙節,即可確認其餘款項之 支出俱為向民間借款之金額而未有登入財務報表等節,亦非 無疑。
㈦另證人吳坤樹於警詢陳稱:如果民間借款是以公司名義借款 ,依規定要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款 ,就不需登錄在公司財務報表內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 9號卷第77 頁),於偵查中陳稱:公司的民間借款如果是以 負責人個人名義借款,就不需要在報表上表現出來,但是會 表示在股東往來科目,若以公司名義借款,就需要在財務報 表上表示,勁錸公司出具的勁錸公司財務報表內,沒有包含 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民間借貸部分,大部分都是銀行跟一 般租賃公司的借款,從財務報表上也看不出來勁錸公司有大 筆民間借款,如果是正常公司借款會落在資產負債表的「短 期借款」項下,也會在會計科目附註的欄位記載債權人之金 額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28至129 頁);證人 黃健豪於警詢陳稱: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日 期:98年9月24 日)算是公司會計帳一部份,會在財務報表 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現一個總額,這個總額會明確表示各債權



人之債權金額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57 頁反面 );於偵查陳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之 總金額389,639,494 元,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就必 須在財報上表現出來,若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也要 在公司財報之附註表現出來,但98年財報及附註上並沒有表 現出該借款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35頁);而 被告呂秋育委任之會計師曾祺雯於原審陳稱:一般公司向民 間借貸,年底未清償時,資產負債表一定會放在負債類的會 計科目,哪一種會計科目要看各公司之習慣等語(見原審訴 字卷一第141 頁),是以依證人吳坤樹、黃健豪、曾祺雯所 述,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固應登載在資產負債表上,惟關於 負債類之會計科目如何記載,仍應視公司之記載會計科目之 習慣而定,尚難一概而論,雖公司負責人個人之借款固亦應 於財報之附註中表現出來,然如同前開所述,本案關於勁錸 公司向民間借款之債權金額為何並無法經由上開資料確認, 是否係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或以勁錸公司名義借款、 抑或是依勁錸公司記載會計項目之習慣而有借用其他科目之 方式記載借款或利息支出等節,並無從單憑98年度資產負債 表或財務報表上之記載上即可明確確認。況且,民間借款債 權統計表與公司帳內之各債權人應付票據明細內容並不完全 相符,有勁錸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許茗貴張枝盛楊盛充呂添棟李盛煙)、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列印 日期:98年9月24 日)、民間債權統計表差異數額表附卷可 參(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28至35、50至51 頁);另 外,上揭廣信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 彙總明細,其中編號4宏徠自救委員會(廖溪川)、編號6葛 守民代李盛煙、編號7陳世吉陳志遠)、編號8國楠化工( 詹順能)、編號13邱奕文呂添棟)、編號42大船飲食(許 茗貴代余進木)、編號48 東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慶莞) 、編號54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呂芳明)、編號55號廣品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榮)等債權人,其單一編號裡,載 明二位債權人,究係個人借款或公司借款,亦無法確認何者 係勁錸公司之真正債權人及其實際之債權金額;再者,廣信 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其 中編號8國楠化工(詹順能)、編號21 世紀、編號22三鶴、 編號23穎岱國際技術、編號24長昱環保、編號25協明、編號 26炎凌、編號42大船飲食(許茗貴余進木)、編號43中聯 ,編號46大同化工、編號50長宏能源等債權人,亦未載明公 司之全銜,亦有「代」他人之記載,客觀上亦無法確認何人 、何公司係勁錸公司之真正債權人及其實際之債權金額;另



廣信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 ,其中編號35梁總,亦未說明梁總之全名,亦無法確認真正 之債權人及實際之債權金額為何,是廣信事務所製作之勁錸 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其上已有上開債權人 身分及債權金額不明之情形,是否可信,已非無疑,此情亦 與被告呂秋育於警詢時供稱: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係依據 公司帳中之債權人應付票據所統計,但兩者金額並不一致可 能是勁錸公司跳票後很多會計人員離職,所以才在很混亂的 情形編製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等語大致相符(見100 年度他 字第4289號卷第39頁),足見勁錸公司內部之應付票據明細 ,已無法確認究竟是否為真實。再參諸卷附2 張勁錸公司98 年5月31日止短期借款總表(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36 、37頁),其記載之債權人姓名、金額復有不全然相同之情 形。是以,本案何部分係借款、有無借款、是否以公司負責 人名義對外借款或有無以勁錸公司名義借款、借款之對象、 金額、範圍為何?有無與債權人之間以換票、借款、再開立 票據等方式為之?有無依勁錸公司記載會計項目之習慣而有 借用其他科目之方式記載借款、還款等節,仍應由檢察官依 法負舉證責任證明之,倘依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前 揭查核報告及廣信事務所製作之勁錸公司98年10月15日民間 借款彙總明細以觀,並無法判斷上開各項情事,亦即,勁錸 公司於98年度期間多次以支票、匯款及現金等方式支付款項 與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其性質為何、是否真實?客 觀上是否足以確定係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借款或有無借款?有 無借用其他科目或項目記載?等關於此一前提事實之有無既 無法確認,自無從認定前揭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內之記載 有如何之遺漏或登載不實之情形。
㈧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規定:「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 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以行為人主觀上有 故意為限。經查,證人盧光煒於原審證稱:伊每次借出的款 項都是匯入勁錸公司的帳戶,大部分都是勁錸公司開公司票 ,最後才有一部份是宋國榮的個人票,故有約1200多萬元是 公司票,1000萬元是宋國榮的個人票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 第146 頁);證人黃健豪於偵查陳稱:彙總明細所計算之借 款金額大部分都是以勁錸公司的票去借的等語(見100 年度 他字第4289號卷第135 頁);於原審亦證稱:當時就借款部 分也是認定是勁錸公司的借款,而非個人借款等語(見原審 訴字卷一第83頁反面),然上開借款對象之供述縱係屬實, 客觀上仍無法就本案關於前揭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等記載 是否俱係由被告呂秋育基於故意遺漏之主觀犯意而委由會計



人員所為。另證人黃健豪在102年7月30日原審審理時證稱: 「(提示100 年他4298卷第57、61頁)依據你99 年5月12日 於調查局所作筆錄,當初問你是依據何種數據與債權人所提 示之債權憑證來核對雙方之債權債務金額,你有表示是由債 權人自己填寫債權金額,然後你們再依此跟呂秋育給的民間 借款債權統計表來做核對,但根據變更協議程序同意書裡有 記載本所將執行的替代程序,第一項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 債權人親自至勁錸公司提示其債權憑證,與勁錸公司帳列應 付票據金額核對,並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如有特殊 情況無法查核,原始資金證明應加以備註,依你上述講法, 是否並未追查原債權人資金匯款證明?)我們會執行變更協 議程序主要是公司的整個票據存根非常龐雜,我們無法從銀 行存款資料逐筆核對,所以我們在變更協議程序的同意書有 附加特殊情況,也就是無法查核時會以在報告中依備註來說 明,更何況此協議程序之報告僅供張女士(按即張美華,下 同)使用,並無法提供給特定人做特殊目的之用途。」、「 (問:依照替代程序的第二項應該是核對後必須委託見證人 簽章核對,可是你剛提到的是從帳上不容易逐筆核對,因為 你在調查局說見證人沒有到場是因為核對過程很亂,請你解 釋一下?)見證人沒有簽章的部分佔整個報告裡面的金額的 比例相對性是不高的,上述已提到我們報告的用途,故事務 所評估我們所執行的程序已足以支持我們所出具報告之結論 ,故僅於報告用備註說明,這並不是財務報表查核的程序, 僅是與張女士之間的協議程序,所以無須依照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來執行。」、「(問:是否知道60萬查帳費用是由勁錸 公司支出?)我們委託人是張女士,這我們無法去知悉他是 否有跟勁錸公司收取這些款項。我們的報告是清楚寫提供張 女士作投資參考,不做任何用途。」、「我們的報告已提及 依照跟張美華所協議的程序來執行,目的只有一個,供他作 投資評估的參考,不做其他用途,事務所會作這個報告,顯 然工作底稿認為已支持我們的結論,如要依此報告做其他用 途或解,所執行之程序恐有不足之處。」等語,足認廣信事 務所查帳的目的僅係針對勁錸公司之財務狀況,做出約略性 的評估,以供其客戶作為是否投資勁錸公司的依據,而該查 核報告亦未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勁錸公司之帳務,客觀 上其內容得否證明勁錸公司之實際債務情況,恐非無疑;雖 證人吳坤樹於警詢另陳稱:99年6 月初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出具財報後,99年6 月底勁錸公司的會計人員才有提供廣 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製作之彙總明細給我們,好像是當時會 計離職,說找到這份資料,才來問我們需不需要,當時我們



也有向勁錸公司要求提出借據,也有向呂秋育要求提出,但 都一直沒有給,且財報已經出去了,所以最後才出具繼續經 營有疑慮之報告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4289號卷第127至13 0 頁),證人吳坤樹於偵查陳稱:宋國榮呂秋育以勁錸公 司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之總額並沒有刊載在勁錸公司之財報中 ,是直到100 年度我們幫勁錸公司編製財報時,才要求勁錸 公司一定要將債權總額編製在勁錸公司100 年度之資產負債 表,由於勁錸公司後來有陸續還款,與勁錸公司核對後認借 款金額為207,787,291元,並記載於勁錸公司100年度財務報 表「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下等語(見101 年度偵字第7469 號卷第222頁),並有勁錸公司100及99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 師查核報告1 本附卷可憑(見該查核報告第13頁、財務報表 附註十「短期借款」科目),然並無從據此即認定係由被告 呂秋育有基於如何之犯意、以如何之方式告知會計人員而故 意不為記載或故意遺漏記載;亦即,上情僅足以證明勁錸公 司委託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財務報表後,離職之 會計人員始另行提出前開彙總明細,並經債權人要求將僅款 金額記載於100 年度之財務報表內,惟客觀上仍無法據此證 明被告呂秋育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載98年度之資產負債 表或財務報表時,係基於「故意」遺漏上開借款事項之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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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欣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吉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