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52號
ULDA,108,交,52,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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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 年度交字第52號
原   告 戴武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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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