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林金蘭
余炳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郭羿廷 律師
被 告 陳億茹
王政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分別列計其損害項目、金額,並就受損事項提出現場照片及損害證明(繕本逕掛郵號對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