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林居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國寬、楊正義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9 月10日本院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