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18號
ULDV,108,訴,418,2019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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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林居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國寬楊正義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9 月10日本院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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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