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彩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月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