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廖箱
吳錦龍
上列原告等二人與被告台灣新世紀善良人際關係發展協會間請求
終止契約等等事件,原告等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
告等二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廖箱新臺幣(下
同)56萬元、原告吳錦龍324,000 元,是本件應分別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原告廖箱6,060 元、原告吳錦龍3,5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