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李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李偉大
陳君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朝宏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3,325 元(
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