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3號
ULDV,108,補,183,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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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李黃愛珠
訴訟代理人 李偉大 
      陳君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朝宏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3,325 元(
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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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